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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商号权转让的原则

商号权转让


商号权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所享有的商号权利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原则介绍


商号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则可以依法被转让,商号权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肯定,但在商号权的具体转让方式上,学界有不同看法,各国商法对商号权转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立法原则。


具体原则


①单独转让,即商号权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也就是说,商号权可以与商事营业相分离而转让。既然商号权属于商事营业资产的一部分,就可以单独自由转让,无需与商事营业一同转让。商事主体不仅可以单独转让商号而不转让商事营业,而且多处商事营业可以同时使用一个商号,商号转让后,转让人仍享有商号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受让人也取得商号使用权和其他权利。法国采取这一立法原则。


②不得单独转让,即商号权不得与商事营业分离而转让,商号权应当与商事营业一同转让。奉行这一立法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韩国等。规定商号权不得单独转让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及商事第三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跟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的是不得单独转让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的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