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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商号权概述,商号权主体,客体和内容

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概述


商号权,又称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人对其商号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商号使用权以及商号专用权。


1、商号权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且具有单一性。这就是说,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个人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而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的资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商号权主体。商号主体的单一性是指同一商号在核准范围内只能为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所拥有,而不存在多个商事主体共有一个商号权的情况。一个总公司的商号可为其数个子公司共同使用,但只有总公司才有权转让该商号,总公司是该商号的唯一的所有者。


2、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由于多数国家都以商号的登记作为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因此一般来说,只有基于经过登记的商号才能享有商号权。《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任何一名商人均有义务将其商号和营业所所在的地点向营业所所在辖区的法院申报商事登记”。我国的法规也规定,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获得专有权。但是,世界上有些国家规定依法注册并不是取得商号权的必要条件。如日本,其法律将商号权分为商号专用权和商号使用权两种类型,商号使用权是指未经核准登记的商号,这样的商号不能成为商号专用权的客体,其使用人无权对抗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号。


3、商号权的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商号权与商事主体不可分离,商号是商事主体法律人格的化身,商号权相对商标权、专利权等更具人格性。同时,商号具有无形财产属性,信誉良好的商号可以给商号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商号权具有财产权属性。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商事主体对商号,即商业名称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