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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高新奖励30万,贯标奖励5万,专利资助5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4 10:42:18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    浏览次数:418    评论:0
导读

瓯海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第一章创新能力突破支持计划第一条企业研发机构奖励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认定或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第二条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对列入省级创建(培育)、市级创建名单的产业创新

瓯海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第一章创新能力突破支持计划


第一条企业研发机构奖励


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认定或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


第二条科技创新平台资助


对列入省级创建(培育)、市级创建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每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营单位运营经费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补助。


第二章创新产业升级支持计划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对新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市外引进(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分别给予30万元落户奖励。


第五条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


被认定为省、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六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


第七条产业化项目资助


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市、区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创新生态优化支持计划


第八条众创空间运营资助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企业孵化奖励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对其所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科技贷款贴息贴保


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企业通过信用或担保方式取得贷款的,按实际利息总额分别给予不高于30%、40%的贴息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不高于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


第十一条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引进或共建一批技术转移中心(机构),根据其规模、定位和发挥的作用进行年度考核,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经审核成为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年度服务实效,于次年按照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券


鼓励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同一年度内,高新技术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为2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为10万元。


第四章科技创新奖励计划


第十三条国家、省科技配套奖励


在本辖区内实施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农业新品种选育),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经鉴定的省级新产品每项予以3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专利奖励


对获得国内(港澳台)发明专利的补助2万元/件;企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2000元/件、1000元/件补助;获得欧洲、美国、日本、韩国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的补助1万元/件,同一发明限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规上工业企业的首件发明专利申请,额外给予2000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五条质量品牌奖励


对企业新获得省级、区级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品牌(包括商标、商号等)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域品牌(包括商标品牌基地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信用奖励


对新获得“浙江省信用示范企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等荣誉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的各类产业政策,原则上均予以废止,停止执行。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完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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