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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之诉,今日头条的多事之冬!

   2019-12-24 纳杰知识产权2040
核心提示:最近海淀法院接了两个案子,都是关于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并且还是同一家公司被起诉。01、北京+杭州号外起诉今日头条北京号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号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号外公司)发现今日头条网站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今日头条)未经涉案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

最近海淀法院接了两个案子,都是关于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并且还是同一家公司被起诉。



01、北京+杭州号外起诉今日头条


北京号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号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号外公司)发现今日头条网站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今日头条)未经涉案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和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商标,足以造成公众对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混淆。


号外公司诉称,其系第20158834号“号外”注册商标、第16821594号“号外”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并于2016年5月11日线上推出“号外推广”功能,为用户提供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




杭州号外公司为北京号外公司100%控股公司,系全国首家以“号外”为字号的科技公司,并拥有号外网域名。


而今日头条为字节跳动公司旗下的一款资讯推荐引擎产品,因此该公司是“号外推广”产品服务签约方。


然而在今年9月,号外公司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今日头条网站主页上,输入“号外”“号外推广”“号外今日头条”(以下统称为涉案关键词)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看到搜索结果置顶位置显示为“今日头条的号外功能怎么使用都有哪些功能?—百度经验”、“头条号‘号外’功能开始测试,除了涨粉还有更多办法找到精准用户”、“1分钟动画带你了解今日头条[号外1功能-腾讯视频”、“让10万+来得更容易些,‘号外’限时优惠活动上线”等等推广链接,以及在今日头条网站主页上点击“号外推广”链接出现用户协议即《“号外”服务协议》,进而申请开通号外推广功能进行付费使用并获得相关收益等等。


号外公司认为,将涉案关键词设置为付费关键词、在网站“号外推广”功能侵犯了涉案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对“号外推广”服务进行排他性推广更构成不正当竞争,利用用户充值的方式及流量和潜在用户增加的方式进行获利,给号外公司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


因此号外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今日头条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02、百度起诉今日头条


因认为其享有权利的视频产品被今日头条作为在“头条搜索”中触发搜索广告的关键词,干预搜索结果,“好看视频”安卓移动端开发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及“好看视频”IOS移动端、“百度视频”开发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百度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今日头条运营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众所周知,“百度视频”、“好看视频”是百度公司运营的视频聚合平台,主要依托百度公司在视频搜索、推荐、大数据等领域的核心技术,面向用户推荐个性化视频内容,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那么今日头条是如何在“头条搜索”中干预搜索结果呢?


百度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在今日头条向用户提供的“头条搜索”服务中,输入涉案视频产品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显示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拥有并运营的“西瓜视频”。


显然,今日头条将百度二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视频产品,作为在“头条搜索”中触发搜索广告的关键词,干预搜索结果,其行为系使用不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掠夺本属于其的商业机会。


同时,今日头条作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帮助自己拥有并运营的“西瓜视频”不当获取竞争优势,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公平的竞争秩序,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这两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且正进一步审理中。


说起来,这也不是百度第一次跟今日头条对掐了。


2018年1月底到2月初,百度和今日头条爆发了多轮舆论战。


其导火索是2018年1月23日,今日头条曾多次通过官方公众号发文,指百度通过搜索、软文等手段对其进行抹黑,并在1月29日,表示将以“百度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对此,百度迅速回应,不仅否认了头条的指控,还称头条近期的一系列发声,源自“发展困境的焦虑”,并于2018年2月5日对罗昌平提起诉讼。


但因为双方互有攻防,最终还是偃旗息鼓了。


以及今年4月,今日头条因大量窃取百度“TOP1” 搜索产品结果,被百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续30天在其APP及网站首页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




连经常抢今日头条饭碗的搜狗也经常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其他公司起诉,其中还有三案集中宣判的例子。



搜狗等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今年6月27日,海淀法院对奇虎公司、百度公司,以及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因搜狗输入法通过搜索候选词为搜狗搜索导流量分别起诉搜狗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集中宣判。




虽说是三案件,但因为被告是同一家公司,而起诉理由也一致,因此海淀法院才索性将这些案件集中起来同时宣判。


经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用户在前述情形下已经选定了搜索引擎,搜狗公司有意制造用户混淆,在输入法界面不添加与搜索经营者相关的明显标识的情况下,通过搜索候选词将用户引导至同样没有明显标识的搜狗搜索结果页面,劫持本属于三案原告的搜索用户流量,应认定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妨碍了三案原告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海淀法院宣判:搜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为三案原告公开消除影响,并向奇虎公司、百度公司各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等,向动景公司和神马公司共赔偿2000余万元。


据悉这三件案子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劫持用户流量的典型案件。


发现没有,很多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都有作为原告的百度参与其中。


当然,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百度自然也曾使用过一些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百度不正当竞争案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4日披露一则涉及到百度“搜索”不正当竞争的庭审公告。




据公告信息,百度涉嫌在用户搜索企业名称时将竞争对手的链接置于第一位的关键位置,而被起诉。


在百度搜索网站输入“上海梭伦”的关键词,第一项显示的却是上海盈诺公司的网页链接。上海梭伦及上海盈诺皆是科学仪器生产企业,双方生产经营部分同类产品有着一定的竞争关系。上海梭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海盈诺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截持其公司网站流量,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帮助行为,故提起诉讼。


因为此案不同于传统竞价排名类不正当纠纷案件,而是涉及智能搜索当中广泛匹配推广模式的法律评价问题。所以,对该类问题的诉讼尚属国内首例。





除了今日头条、搜狗和百度之外,还有很多不遵守市场规则的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


那么,在发现其它企业实施了对本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针对不同情况,有以下不同的救济方式:


1、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和申请专利保护,以避免遭受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2、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4、若发现某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并且针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假名冒牌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形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部门妨碍公平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带动,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恶意降价,低价或搭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其他处罚。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其向受害的经营者赔偿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恶意串通投标的,其中标为无效:并根据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企业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充分利用以上的法律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避免为自己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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