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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利PCT申请程序

   2019-07-08 1140
核心提示:《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涉外专利PCT申请程序  一、申请程度并不复杂  《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涉外专利PCT申请程序


  一、申请程度并不复杂


  《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具体来说,我国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国外申请专利前,应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在国内取得申请日、申请号、取得优先权,单位和个人便可以在1年的优先权期限内从容地准备向外国申请专利。即使是我国不授予专利权的某些发明创造,在其他国家可授予专利权的,(如动植物品种等),在专利局取得了申请日,无论以后是否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其优先权依然有效。


  在国内取得申请日之后,单位申请的,应按照行业归口或行政所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向国外申请专利请求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在从申请日起4个月内,对该请求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抄送国家科委,申请人接到肯定的通知书后,即可持此通知书到中国专利局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以办理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个人申请的,应直接向专利局递交《向国外申请专利请求书》,并参照中国单位的有关办理程序进行处理。


  要注意的是,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具有一定涉外义务、水平的涉外代理机构统一办理。


  二、单件形式的国际申请与PCT形式的国际申请


  涉外代理机构在接受了发明人的涉外专利申请委托后,申请人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以单件形式向外国申请专利和以PCT(专利合作条约)的形式提出国际申请。 单件形式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涉外代理机构将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分别向发明人期望获得保护的每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一份单独的专利申请,涉外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必须按照每一个申请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要求修改或者重新撰写原专利申请文件,使之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语言、文件格式以及申请程序等方面的要求,然后由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分别进行处理。


  PCT形式的国际申请是指按照PCT(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语言向国际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就可以获得在多个PCT成员国的专利保护,这样就大大地简化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手续。   此外,根据PCT的规定,国际申请从国际阶段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或30个月,要比现有的巴黎合约优先权多8个月或18个月,在此期间,申请人还可以获得国际检索报告,有充分的时间和依据决定其国际申请是否继续向国外申请以及向哪些国家和地区申请。因此,PCT的缔约国很愿意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


  截至今日,PCT已发展到60多个缔约国(其缔约国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PCT.中国专利局作为PCT的受理局、指定局和选定局,承担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义务,并行使其权力;根据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的决定,中国专利局同时作为PCT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承担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专利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为进行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目的而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并行使其权力。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以中文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并缴纳一份费用,该国际申请就能在申请中指定或选定的各个国家(必须是PCT缔约国)具有正常国家申请所具有的效力。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以及在国外的中国单位和个人,以已经在外国用英文提出的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时,为方便起见,可以使用英文提交国际申请,其效果与使用中文一样。


  PCT形式的国际申请,大致可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内阶段。


  国际申请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检索、修改、公开和初步审查。


  代理人按照PCT的要求撰写出申请文件并提交到中国专利局,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后,受理局即开始受理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则予以受理,并确定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同时,将国际申请副本转送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局。


  受理局受理了国际申请后将该申请送由该受理局所属国委托的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受托的国际检索单位自收到检索文件3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9个月内建立检索报告,并寄给申请人和国际局。该报告中包括对检索文件相关的现有技术、发明主题分类以及检索领域等,作为判断国际申请专利性的依据。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以在自寄出报告之日起2至3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寄送国际局。


  国际局收到申请文件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开国际申请,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提前公开。   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如果申请人提出了初步审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文件副本及附属于该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传送到国际初审单位,由其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并寄交申请人,由申请人决定是否进入国内阶段。 在国内阶段,则由申请人在国际申请阶段所指定或选定的专利局对该国际申请依据该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符合要求的,由该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三、单件申请与PCT申请企业如何选择?


  与PCT形式的国际申请相比,单件形式的申请会造成检索和审查过程在各个专利局重复进行的局面,比较繁复。发明人要为这些重复的劳动支付重复的费用。对于需要同时在PCT的多个缔约国申请专利的大中型企业而言,选择PCT形式省时省力,也相对节约资金。


  而小型企业如果只想在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单件形式则比较合适。如果小型企业认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具有广阔的国际市场前景,而经济条件又许可的,也可以采用PCT形式,同时向多个PCT缔约国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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