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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中国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公约比较研究

   2019-07-08 2180
核心提示:欧洲是专利制度最早的发源地,从1474年威尼斯诞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到18~19世纪欧洲各国专利法的相继颁布,相互间在立法思想上较为接近,为国家法之间的协调及欧洲专利公约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欧洲专利公约的形成带动了成员国之间专利体系的一体化。  欧洲是专利制度最早的发源地,从1474年威尼斯诞生世界上第一部

欧洲是专利制度最早的发源地,从1474年威尼斯诞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到18~19世纪欧洲各国专利法的相继颁布,相互间在立法思想上较为接近,为国家法之间的协调及欧洲专利公约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欧洲专利公约的形成带动了成员国之间专利体系的一体化。


  欧洲是专利制度最早的发源地,从1474年威尼斯诞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到18~19世纪欧洲各国专利法的相继颁布,相互间在立法思想上较为接近,为国家法之间的协调及欧洲专利公约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欧洲专利公约的形成带动了成员国之间专利体系的一体化。


  随着欧洲各国经济、科技的发展,逐渐显露出统一协调欧洲各国专利法,建立一个从申请到授权一体化专利制度的热切愿望。经过几十年一波三折的磨合与磋商,终于在1973年由欧洲14国在德国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并于1978年正式生效。目前,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已达19个。


  欧洲专利公约是一个地区性国家间专利组织,只对欧洲国家开放。欧洲专利公约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统一授予专利的程序。审查程序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及授权后的异议制度。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一旦依照公约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的成员国生效,与指定的各成员国依国家法授予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欧洲专利权有效期是自申请日起20年。然而,这仅仅是一个负责审查和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员国依照国家法进行。


  中国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公约比较研究


  本文从专利审查的机构及方式、申请和审查所采用的语言、申请专利的程序、审查的标准和专利保护的效力几方面对中国《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公约》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比较研究,重点介绍了《欧洲专利公约》及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实践与中国专利法规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实践的区别,供我国专利工作者前往欧洲申请专利保护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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