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机构改革相关要求,原区科委承担的知识产权工作职能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重庆市璧山区科委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璧山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璧科委发〔2017〕28号)、《璧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璧山区财政局关于修改璧山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璧科委发〔2018〕10号)的相关规定,即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开展2019年度专利资助申报工作。
请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上述专利资助办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到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资助,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特此公告。
附件【文末阅读原文下载】:专利资助申报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6日
(联系人:杨霞,联系电话:41408349,联系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建设路99号314办公室)
关于印发璧山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璧科委发〔2017〕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专利资助政策对激励创新的导向作用,鼓励璧山区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促进专利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区科委、区财政局经过认真研究,联合印发《璧山区专利资助办法》,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科委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17年6月30日
璧山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区科委负责区级专利资助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条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授权在先、突出重点、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璧山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且专利受理通知书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地址为本区内。
一项专利由多人共同申请的,应当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专利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
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后,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每件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二)专利授权资助
1.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7000元、800元资助。其中,同一个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4800元。
2.个人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500元资助。其中,个人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总额分别不超过10000元、1500元。
3.对企事业单位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20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
(三)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授权发明专利在颁发证书的次年开始连续3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
第六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实施的围绕主导产品开展的专利分析预警、专利数据库建设、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等重点专利项目,经区科委、区财政局组织验收后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对上一自然年度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及专利项目进行资助。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该期间未提出有效资助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1.《璧山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件和电子件)。
2.《璧山区专利资助明细表》(纸件和电子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缴费收据复印件。
5.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重庆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办理专利授权资助
1.《璧山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件和电子件)。
2.《璧山区专利资助明细表》(纸件和电子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的复印件);外国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复印件,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有效缴费发票等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重庆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三)办理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1.《璧山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件和电子件)。
2.《璧山区专利资助明细表》(纸件和电子件)。
3.每项发明专利证书、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和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的前两页、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出具的缴纳年费的收据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重庆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申请,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个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共同专利权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共同专利权人授权委托书。
(五)个人申请的须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单位申请的须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
上述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对查验。
第九条专利资助程序
1.申请人将专利资助所需材料报区科委。
2.区科委组织审核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将在璧山区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对初审不合格,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将作出不予资助的决定。
3.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后,将专利资助费拨付到专利申请人、权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成果的有效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的,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审核认定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伙同或帮助他人骗取资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市、区内其他政策与本办法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与本办法内容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璧山区专利资助办法》(璧科委发〔2016〕36号)同时废止。2016年8月1日前申请的专利,在2017年1月1日后授权的,按照璧山府办发〔2012〕152号文件执行;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申请的发明专利按照璧科委发〔2016〕36号文件执行。
关于修改璧山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璧科委发〔2018〕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对发明专利的维持与运用,特对《璧山区专利资助办法》(璧科委发〔2017〕28号)进行修改如下:
1.第五条“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授权发明专利在颁发证书的次年开始连续3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修改为“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当年缴纳年费金额据实资助,但同时满足是前9年的年费。”
2.第七条“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修改为“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
3.第八条“《璧山区专利资助申请表》”修改为“《璧山区专利资助申请汇总表》”,“《璧山区专利资助明细表》”修改为“《璧山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明细表》、《璧山区专利授权资助明细表》、《璧山区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明细表》”(样表附后),新增加“申请专利重点项目资助:需提供《璧山区专利项目资助申报表》、专利项目立项申请书和结题证书。”
4.第九条删除“对初审不合格,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将作出不予资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