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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条“小税种”新政集锦!

   2020-01-14 北京税务、每日会计实操1700
核心提示:01综合类要点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附加”减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

01

综合类


要点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附加”减征政策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二: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申报表修订


1. 自2019年1月1日,启用新修订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 自2019年7月1日,启用新修订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自2019年10月1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要点三: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注意: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文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要点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注意: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文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要点五: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要点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要点七: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要点八: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


1.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02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点九: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要点十:文化转制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注意: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要点十一: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要点十二:延续供热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03

耕地占用税


要点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要点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要点十五:明确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事项


为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明确耕地占用税计税公式、减免税具体内容、税收减免退补税办理、纳税申报表及申报资料提交、减免税后续管理等内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04

车辆购置税


要点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要点十七: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申报、减免税办理等征收管理事项,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要点十八:明确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明确车辆购置税应税范围、计税价格、纳税义务时间、免减退税等有关具体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要点十九:明确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明确继续执行的诸如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多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05

资源税法


要点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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