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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9-11-18 知识产权保护司98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下文简称《意见》), 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下文简称《意见》), 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组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意义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行政裁决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把行政裁决作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环节,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的民事纠纷功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规定“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这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意见》明确提出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作为行政裁决的工作重点。依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应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行为,这属于典型的行政裁决。多年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发挥专业性高、技术性强的优势,办理了一大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及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机构改革新形势和《意见》新要求,有必要通过示范建设,进一步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全面、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内容

(一)夯实制度基础。鼓励、支持地方立法部门在出台相关地方性条例时加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程序性和实体性条款。在起草、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时,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将“作出处理”、“作出决定”等表述调整为“作出行政裁决”。按照《意见》精神,及时总结现行做法,借鉴其他部门有益经验,细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健全配套制度,减少模糊地带。

(二)畅通受理渠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职责。主动公开本单位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依据、法定职责和案件受理范围,公开案件办理程序和流程。推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业调解组织建立并落实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告知行政裁决渠道。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鼓励引导相关权利人通过行政裁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三)创新工作方式。推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简化立案手续。建立案件送达信息网上公告制度,方便案件送达。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经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推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书面审理机制。对庭前准备充足、证据收集全面、庭审调查清晰的案件,鼓励口头审理结束后当庭作出裁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调查员,参与案件办理,协助查明技术事实,提供咨询意见。建立专利行政裁决与专利确权程序的联动机制,涉案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侵权纠纷承办地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会同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开展联合审理。

(四)做好衔接协调。地方知识产权局裁决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并充分运用行政指导等方式,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法律意见,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及时作出裁决。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确认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重新举证。

(五)健全工作机制。省级知识产权局和案件量较大的市级知识产权局要明确专门处室或专人承担具体工作,确保满足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在各级行政部门中的督办、转办、移送等程序,加快构建职责清晰、权责对等、运转高效的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办案分级指导机制,跨省份或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或督办,跨地级市的案件由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指导或督办。通过上级机关委托或地方法规授权的方式,依法推动有条件的县级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辖区内执法办案骨干依法集中、快速办理辖区内的重大、疑难案件。

(六)加强能力建设。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先配备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通过集中培训、业务指导、案例宣讲、考核评估等方式提升行政裁决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积极探索行政裁决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培养能办案、善办案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业队伍。积极开展专利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建立地方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专家库,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进一步提升行政裁决办案能力以及案件办理的专业性。

三、试点申报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申报时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深入调研、立足实际,认真填写“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申报书”(参见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遴选一批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地方作为示范建设试点,加大指导、支持力度,推动试点区先行突破,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工作经验。

示范建设试点时间为两年,从2020年1月到2021年12月。期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另行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考虑行政裁决工作任务需求,合理安排经费。争取司法行政部门理解与支持,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等考核中,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提升地方知识产权局积极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的积极性。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精心制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实施。要大胆探索、勇于尝试,争取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等领域取得突破。示范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推进情况及工作成效要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鼓励组织所辖市(区)开展市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工作。

(三)完善条件保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大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软硬件保障,探索配备录音录像、远程直播、证据图像采集等系统,积极为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办案设备。要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口头审理庭等硬件设施建设。要积极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使行政裁决工作更为便捷、更加高效。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2019年12月6日前以纸质形式一式两份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电子版同时发至zhifa@cnipa.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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