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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杭州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2019-11-18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1710
核心提示: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钱塘新区、景区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范使用专利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钱塘新区、景区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范使用专利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6号)、《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9〕57号)的要求,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6号)、《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9〕57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预算专项安排。



二、主要用途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1、对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的资助。主要用于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外专利、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等专利成果创造工作的资助。

2、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资助。主要用于对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维权援助工作、快速维权中心等建设等工作的资助。

3、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升水平的资助。主要用于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创建,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浙江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市长杯”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大赛,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培育,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的资助。



三、资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支持。

1.国内专利。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7000元,注册地在本市的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或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杭创办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自然人股东获得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500元。

资助条件:

(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上述法人、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

2、国际专利。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万元。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国际申请,给予1万元资助,同一涉外专利最多支持两个国家或地区。

资助条件:上述法人为第一专利权人。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对所在地在本市范围内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按其上年度运行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资助,每年不高于20万元。

(三)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成效。

1.对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户籍在杭的自然人,或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且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且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30万、1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户籍在杭的自然人,或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且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

3.对“市长杯”大赛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和2万元资助。具体方案细则每年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长杯”大赛的方案和执行情况负责大赛资助的具体实施。。




四、申请程序


1、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度根据专项资金资助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的方向和范围、项目期限、财政经费支持的额度和拨付方式,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等要求,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

2、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在其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向社会征集项目。

3、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或各区、县(市)和杭州钱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4、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或审核。

5、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计划,杭州市财政局根据拟资助项目计划下达资金资助文件,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拨付资助资金。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提供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的;

(2)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4)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上年度被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认定的有效投诉多于2件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五、资金管理


1、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个人及相关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

2、受到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3、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对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5、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出具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等相关报告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五年内不得申报我局的相关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要建立诚信档案,对单位和个人存在上述第3、4、5项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

8、专项资金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钱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工作。

原《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5〕141号)截止日之后至本办法实施日之前的专利资助参照原《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5〕141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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