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相信许多消费者并不陌生。近几年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并巧妙借势“春晚”,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品牌效应逐步提升,但同时其“年份原浆”商标的显著性也饱受争议。
事件始末:
2008年11月26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期间经过驳回复审、公告、异议答辩、裁定等环节,历时7年时间,最终于2015年10月14日完成注册,可谓是“一路坎坷”。
对此,行业内外一片哗然,从2015年11月起五粮液、剑南春针对该件商标分别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定,“年份原浆”经过古井贡酒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显著识别特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问题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最终作出维持“年份原浆”商标有效的裁定。两家公司不服又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法院认定无效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两家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年份原浆”的显著性
五粮液、剑南春公司诉称:一、诉争商标“年份原浆” 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年份原浆”也并未经过使用具备相应的显著特征。
古井贡酒公司辩称: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关于《年份原浆》一词的说明证据证明,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对“原浆”一词的意见明确,强调“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等可以证明“年份原浆”通过古井贡酒公司大量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最终北京高院审理认为,“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的等级,而且“年份原浆”不是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只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通过古井贡较长时期的实际使用,“年份原浆”已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年份原酿”这个商标正是基于提供的使用证据被认定为经过使用获取显著特征而被核准,小编由此也联想到之前被核准的“小罐茶”商标。
作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显著性是其本质特征,建议大家起名字的时候还是要选择具有显著性的字词,相信正常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还是逃不出这个禁注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