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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2019-09-26 工业和信息化部141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产业”的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工信部联安全〔2018〕213号,以下简称《创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产业”的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工信部联安全〔2018213号,以下简称《创建指南》),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以发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所需的专用产品和服务为重点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可申报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已成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的,经过创建,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符合《创建指南》所规定的条件,达到示范园区(含创建)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
 

优先支持符合《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全〔2018111号)所列重点发展方向(风险监测预警、安全防护防控、应急处置救援等先进安全产品,以及教育培训与体验、应急演练演示、智慧安全云服务等新型安全服务)的申报对象。
 

(三)申报数量
 

各地应立足本区域安全发展需求,聚焦矿山、交通、危险化学品、工程施工、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与应急技术装备和安全服务需求,统筹产业规划布局,坚持特色鲜明、示范引领的原则,推荐申报对象。产业发展方向与本省现有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同质化程度较高的园区不宜推荐。
 

各地申报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条件不成熟的可不申报。创建单位申报示范园区的,不设数量限制。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自愿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示范园区或创建示范园区的申请,并通过国家安全产业大数据平台(http://safetybigdata.org.http.80.32303b3677.proxy.miit.w06.cn)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在线申报咨询电话:巩天啸 010-62303170,韩旭010-62303157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将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原件一式3份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应急管理部组织申报评审。
 

(二)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111日。
 

三、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李 维 010-68205374

刘建强 010-6820538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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