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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气包马小跳》著作权案:作者成被告 判赔千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7 11:18:28    来源:一品知识产权    浏览次数:397    评论:0
导读

杨红樱的《淘气包马小跳》,我们小时候应该听说过,甚至看过。没想到有一天,马小跳的作者会因为著作权侵权,被起诉并判赔千万元。这也是北京图书侵权类案件判赔的最高数额。《淘气包马小跳》是作家杨红樱创作的儿童文学系列小说,信合公司根据《淘气包马小跳》系列故事书创作了《淘气包马小跳漫画人物形象》,并依法享有著

杨红樱的《淘气包马小跳》,我们小时候应该听说过,甚至看过。没想到有一天,马小跳的作者会因为著作权侵权,被起诉并判赔千万元。这也是北京图书侵权类案件判赔的最高数额。


《淘气包马小跳》著作权案:作者成被告 判赔千万元

《淘气包马小跳》是作家杨红樱创作的儿童文学系列小说,信合公司根据《淘气包马小跳》系列故事书创作了《淘气包马小跳漫画人物形象》,并依法享有著作权。


《淘气包马小跳》著作权案:作者成被告 判赔千万元

其曾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就出版发行淘气包马小跳系列漫画作品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解除后,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未经信合公司许可,仍在杨红樱的授权下出版涉案作品。


《淘气包马小跳》著作权案:作者成被告 判赔千万元

于是信合公司以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杨红樱、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杨红樱辩称,信合公司由自己出资设立,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是自己的经纪人,自己还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作品是自己出资委托他人创作的,自己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而且还与安少社重新签订出版合同,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信合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并非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安少社等共同侵害了信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需要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1万余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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