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身边有一些做注册商标的人,近期他们问到小编关于商标驳回复审的事情。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那么小编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有哪些。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是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1、是否为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其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2、是否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提出;
3、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4、是否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5、是否有明确的评审要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6、是否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受理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第4项、第5项受理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