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江小白”商标之争有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至此,历时七年的商标争夺战尘埃落定,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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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江小白”商标案胜诉的声明》。
“江小白”商标纠纷始末
江津酒厂曾是陶石泉亲密的合作伙伴。
早在2012年,江津酒厂下属企业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就与乙方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等,由江津酒厂授权新蓝图公司为“几江”牌江津老白干、“清香一、二、三号”系列、超清纯系列、年份陈酿系列酒定制产品经销商……此时,新蓝图公司的法人代表正是陶石泉。
合同还约定,甲方对于乙方定制产品采取独家专销,不得对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客户销售,以保护乙方的市场开发成果。乙方的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图案、广告用语、市场推广策划方案,甲方应予以尊重,未经乙方授权,不得用于甲方直接销售或者甲方其它客户销售的产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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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始,陶石泉瞄准不太接受白酒消费的青年群体,通过创建具有目标群体个性的人物,常常使用网络语言自嘲,卖起“青春小酒”文化。
2012年3月,江小白在成都糖酒会与消费者见面,很快引起消费者关注。一个名叫“江小白”商标的小瓶装白酒火了起来,红遍大江南北。
汇桔云显示,“江小白”商标是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2012年12月6日,商标局核准格尚公司对“江小白”商标的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江小白公司。
自从“江小白”面市取得良好的市场反响后,江津酒厂想靠酒水的生产能力分享蛋糕,双方未达成共识,2012年底中止了合作。几经纠葛,便有了2017年的一审胜诉和2018年的二审败诉。
“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为争议核心
其实,在江小白商标案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资料显示,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江津酒厂根据此条,主张新蓝图公司是其经销商,新蓝图公司是为其设计诉争商标,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最终最高院的终审判决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前,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最终法院判定“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
法律为原创品牌铸保护墙
三次对簿公堂终胜诉,江小白表示,“江小白品牌的发展,得益于完善、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最高法的判决也让我们有信心继续坚持原创品牌的道路,更好地促进清香型高粱酒的产业振兴。”其实这透漏出最关键的信息,那就是在商标侵权案中法律对原创品牌的保护。
当前经营者认为商标应当是大规模企业或是经营多年的企业所需,如果规模不大或是尚未经营多年的企业,则不需要商标。还有的经营者认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质优价廉,没有品牌也可以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追崇。经营者不了解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具体做法,身边也没有相应的资源。
在各种新商业模式随“互联网+”诞生的2019年,中国出现了大量的创业型、创新型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法律意识薄弱,抗风险能力低。对于研发者、创造者来说,“山寨”往往意味着前功尽弃,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垄断性权利,是创新型公司的唯一选择。
越是创新品牌,就越需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越要慎重以待。江小白作为“品牌弄潮儿”,商标无疑是其命脉所在。胜诉之后的江小白,其品牌发展前景也将更为明朗。因此企业应该提前进行商标注册,抢占市场。但是在注册之前要先进行商标风险查询和近似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