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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年健康与爱康国宾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04 11:03:06    来源:一品知识产权    浏览次数:437    评论:0
导读

近日,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指出,美年健康与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告一段落。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健康”)下属子公司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大健康”)、上

近日,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指出,美年健康与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告一段落。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健康”)下属子公司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大健康”)、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东”)近日分别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83301号]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73民初535号],至此,美年健康与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国宾”)的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告一段落。

美年健康与爱康国宾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83301号]相关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2月25日,爱康国宾诉牟元茂、广州美年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州美年大健康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美年”)、广州市美年大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年大健康、美年健康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2018年3月31日,爱康国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自愿撤诉的申请并得到法院准许。而后,爱康国宾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相关诉讼。

2018年10月30日,爱康国宾以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浦东法院准许撤诉。

2018 年11月,爱康国宾以“共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重新起诉上海美东、广州美年、美年大健康等。

判决如下:

1、被告牟元茂、上海美东、广州美年、美年大健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爱康国宾、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爱康”)律师费10万元。

2、驳回原告爱康国宾、广州爱康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由原告爱康国宾、广州爱康负担271,800元,被告牟元茂、上海美东、广州美年、美年大健康共同负担2万元。

《民事判决书》[(2018)沪73民初535号]相关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5月23日,上海美东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认为美年大健康、上海美东及王海峰等4名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5,300万元。

2019年7月30日,该案开庭审理。

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爱康科技享有的爱康国宾体检中心LIS检验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自动化排检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2、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出具致歉声明,就其侵害原告爱康科技享有的爱康国宾体检中心LIS检验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自动化排检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书面向原告爱康科技赔礼道歉;

3、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爱康科技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4、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爱康科技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5、驳回原告爱康科技在本案中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由原告爱康科技负担人民币145,462元,由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共同负担人民币146,338元。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共同负担。本案鉴定费人民币600,500元,由原告爱康科技负担人民币240,000元,由被告上海美东、王海峰共同负担人民币360,500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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