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一体化建设,允许境内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试点同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居民。
第三条 境内自然人在三省一市与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遵循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五条 境内自然人的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使得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七条 境内自然人在三省一市与港、澳、台地区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投资设立企业的登记注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1日,家住上海的徐先生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四楼注册大厅,领到了和美国朋友一起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幸运地成为了《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第一个参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国自然人。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学军为中国自然人投资外资企业颁发首张营业执照
徐先生在上海生活多年,一直从事企业管理咨询行业,熟悉国内市场并拥有投资实力,而他的美国朋友正好拥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两人一拍即合,想投资成立一家属于自己的管理咨询公司来服务外企客户,但一直苦于法律法规不允许。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明确了中国自然人可以作为境内投资人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终于可以让徐先生如愿以偿。
“目前,上海市级、区级都已经完成了新法与系统后台的对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学军说,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上海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天生具备吸引外资的土壤。2019年上海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金均大幅增长,全市累计外商投资企业超9.1万家,注册资本超6400亿美元。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还将继续打造“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品牌,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开好“第一扇门”。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除了徐先生感受到的变化,《外商投资法》的实施还会给市场带来哪些变化,外资企业登记又将应对哪些挑战,就让市场监管“店小二”为您盘点这其中的“四大变化”。
变化一:企业类型中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外资三法施行近四十年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和认可,但新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体现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类型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
变化二:中国自然人可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钱袋子”逐渐鼓了起来,中国自然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热情也与日俱增。但由于外资三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并未将中国自然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畴,堵塞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通道。为此,新法积极响应了市场需求,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合格主体身份,为充分释放民间投资热情,促进市场活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变化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从逐案审批(备案)制到信息报告制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一直实行逐案审批制,到了2016年全国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出台,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新设变更,开展备案制。新法在备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手续,强调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备案,直接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实现了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的“多报合一”,进一步简化流程,方便办事。
变化四:董事会不再是最高权力机关
长期以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根据外资三法均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将与内资企业保持一样,改为“股东会”。这样的变化,更有利于突出有限责任公司“资合”与“人合”相统一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当然这样的变化也会为中外双方的合作带来新的挑战,存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早作准备。



(小翼)客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