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工商登记审批程序的管理条例如下: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
(三)核准:
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六十九条 港、澳、台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按专项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