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亿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注册的商标权益,特委托我司代理对注册在第27158627号“ REPTIZOO”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获准注册的第24905091号“爬宠乐园”商标、第24905090号“ REPTI ZOO living in nature及图”商标、第24905092号“ Repti zoo”商标、第6404212号“ REPTI ZOO及图”商标、第19500465号“爬宠乐园”商标、第23563790号“ REPTI ZOO”商标、第19500631号“爬宠乐园”商标、第23564502号“ REPTI ZOO”商标、第6404213号“ REPTI ZO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九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未经允许擅自在相关类别注册相同商标或者高度近似商标,同时存在恶意抢注行业内多个其他知名公司知名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也侵犯了他人商标的在先著作权。
申请人在广东省东莞市乃至全国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企业及其商标,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质证意见
双方商品类似并存在竞争关系,均属宠物用品系列,被申请人有明显的复制、故意模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在线著作权,也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被申请人属于因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综上,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质证证据
在先线上,线下销售证据;被申请人投诉记录;商标设计合同及制作过程资料;双方QQ聊天记录等。
判决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得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第27158627号“ REPTIZOO”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