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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5 09:19:11    来源:八月瓜知识产权    浏览次数:401    评论:0
导读

引言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政策精神,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区块链、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审查实践中探索的有益做法上升到《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助于统一审

引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政策精神,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区块链、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审查实践中探索的有益做法上升到《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助于统一审查标准,同时给出如何更好地撰写这类申请的指引,促进申请质量提升,该“征求意见稿”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具有指导意义。


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依据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做了相关规定: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根据2017年第74号局令修正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新增的内容:“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因此,在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权利要求中一定要包含技术特征,以确保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但专利申请文件仍需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尤其是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规定了“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对于技术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给出了如下定义“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1]。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中若具有技术特征,则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如果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实现的不是技术效果,仍然不是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的方案应当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即要存在“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


专利申请文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中涵盖了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精粹部分。《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由此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及在判定他人是否侵权时的重要依据。在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应当记载技术特征以及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并且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实现技术效果。


专利申请文件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说明书,其记载了专利申请最为详细的技术内容,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充分公开的说明书内容,能够了解与专利申请主题相关的具体技术内容,对于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主题而言,说明书既要对其充分公开,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案。所述解决方案在包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包含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说明书中应当写明技术特征和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何共同作用并且产生有益效果。例如,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时,应当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整个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解决方案。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如果从用户的角度而言,客观上提升了用户体验,也可以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此时,应当同时说明这种用户体验的提升是如何由构成发明的技术特征,以及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共同带来或者产生的[2]。


案例分析

本文选取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两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如何使其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案例一】: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通过计算机执行设定的返利规则给予消费的用户现金券,从而提高了用户的消费意愿,为商家获得了更多的利润。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用户在商家进行消费时,商家根据消费的金额返回一定的现金券,具体地,商家采用计算机对用户的消费金额进行计算,将用户的消费金额R划分为M个区间,其中,M为整数,区间1到区间M的数值由小到大,将返回现金券的额度F也分为M个值,M个数值也由小到大进行排列;


根据计算机的计算值,判断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1时,返利额度为第1个值,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2时,返利额度为第2个值,依次类推,将相应区间的返利额度返回给用户。


通过分析权利要求以及申请内容可知,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计算机执行的消费返利的方法,其处理对象是用户的消费数据,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促进用户消费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通过计算机执行人为设定的返利规则,但对计算机的限定只是按照指定的规则根据用户消费金额确定返利额度,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用户消费,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案例二】:一种区块链节点间通信方法及装置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和装置,区块链中的业务节点在建立通信连接之前,可以根据通信请求中携带的CA证书以及预先配置的CA信任列表,确定是否建立通信连接,从而减少了业务节点泄露隐私数据的可能性,提高了区块链中存储数据的安全性。


申请的权利要求

1.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区块链网络中的区块链节点包括业务节点,其中,所述业务节点存储证书授权中心CA发送的证书,并预先配置有CA信任列表,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区块链节点接收第二区块链节点发送的通信请求,其中,所述通信请求中携带有第二区块链节点的第二证书;

确定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CA标识;

判断确定出的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CA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CA信任列表中;

若是,则与所述第二区块链节点建立通信连接;

若否,则不与所述第二区块链节点建立通信连接。

通过分析权利要求以及申请内容可知,本申请其方案整体包含有“接收节点发送的携带有证书的通信请求”、“判断确定出的CA标识是否存在于CA信任列表中”等一系列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其要解决的问题是联盟链网络中如何防止区块链业务节点泄露用户隐私数据的问题,属于提高区块链数据安全性的技术问题;通过在通信请求中携带CA证书并预先配置CA信任列表的方式确定是否建立连接,限制了业务节点可建立连接的对象,从而提高了区块链中数据的安全性。因此,本申请的区块链节点间通信的方法实现了业务节点间的安全通信,减少了业务节点泄露隐私数据的可能性,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小结

对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新领域新业态的专利申请文件,在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应当记载技术特征以及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并且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实现技术效果,而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写明技术特征和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何共同作用并且产生有益效果。


参考文献: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8条

[2]《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3节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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