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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1日起施行,山东省龙口市专利贯标奖励政策!

   2019-12-23 纳杰知识产权1790
核心提示: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直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龙口市实施质量及知识产权战略助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1日龙口市实施质量及知识产权战略助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直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龙口市实施质量及知识产权战略助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龙口市实施质量及知识产权战略助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关于实施“春笋行动”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1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和质量强市战略,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运用商标专利参与市场竞争,引导全市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知识产权、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文件规定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在整合原“龙口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专项资金”“龙口市商标国际注册专项资金”以及《龙口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专利资助资金”基础上增加“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调整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市质量、标准、商标和专利发展的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公开公平、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报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对资金支出、使用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根据项目类别采取补助、奖励或奖补等支持方式。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用于支持在我市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持有龙口市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其中专利资助用于支持申报地址为龙口市的专利创造、高价值专利,及我市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专利运营、专利保护、优势企业创建等项目。


第六条资金用途及标准


(一)质量专项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烟台市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通过“泰山品质”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3.对获得“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荣誉的实际承担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二)商标专项


1.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指定1个国家补助2000元(在指定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按照指定地区的国家数量计算),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通过单一国家(不含马德里联盟成员)注册方式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个国家补助2000元,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补助1500元,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根据以上规定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申请人,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标准化专项


1.资助范围:


(1)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烟台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及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组织(企业);


(2)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和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组织(企业);


(3)完成创建任务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组织(企业);


(4)烟台市级已资助的其它标准化项目的承担组织(企业)。


2.申请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必须是当年度已获得烟台市级标准化资助的项目。


3.资助数额为同类烟台市级标准化资助数额20%。


(四)专利专项


1.专利创造与维持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未享受国家专利收费减缴政策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每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补助6000元;已享受国家专利收费减缴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每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补助3000元;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已享受本级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只资助其差额部分。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3)发明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一次性缴纳5年年费的,5年年费全额给予资助。


(4)企业年度授权国内发明专利超过5件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数量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数量,5件以上(含5件)的奖励3万元,10件以上(含10件)的奖励5万元,20件以上(含20件)的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含50件)的奖励20万元。


(5)企业年度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超过3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按企业当年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数量,3-5件的奖励5万元,6-10件的奖励10万元,11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


2.高价值专利


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10万元奖励;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3.专利运用与保护


(1)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有效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参与单位一次性资助5万元。


(3)对购买专利执行保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和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的投保人,给予50%的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我市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项目购买专利执行险的,给予70%的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对购买专利代理师职业责任保险、专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给予50%的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同一专利已享受上级专利保险保费补助的,各级补助总额累加不超过保费金额。


(4)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5)存在各种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不予任何资助和奖励。


第七条使用原则


(一)仅对上述第六条新获得奖励、批准、授权、资助及新实施的项目等给予奖励、资助、补助等,对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奖励、资助、补助等。


(二)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种奖项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针对同种奖项,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后获得高级别奖励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后获得低级别奖励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的进行奖励。


(四)奖励、资助、补助等年度按自然年计(含2019年1月1日后获得的奖励、批准、授权、资助及新实施的项目等)。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


(二)符合条件的新获奖励、批准、授权及新实施的项目,在获得或实施的当年不受理申报奖补,统一在下一年度申报奖补(具体截止时间以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下当年无法兑现的再延期一年。


(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个人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批准、授权、资助等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材料(具体所需材料以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主申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获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四)申报材料由市财政局审核。


(五)经审核符合奖励、资助、补助等条件的,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拟获奖励、资助、补助等组织及个人名单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资助、补助等。


(六)拟获奖励、资助、补助等公示期间,据以拟获奖励、资助、补助等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文件被撤销、暂停、失效的不给予奖励、资助、补助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督与管理


(一)获奖组织及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助、补助等资金进行帐务处理,依法规范使用。


(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三)申报组织及个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补助等资金的,要将骗取的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获奖组织有宣传、介绍先进经验的责任和义务,持续改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0日止。原有相关奖励、资助、补助等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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