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明星效应
近年来,明星艺人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杨幂”、“周润发”、"方大同"等都曾被抢注为商标。明星艺人的姓名(包含本名、 曾用名、艺名、笔名等)被抢注为商标,不仅引发了姓名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02、案例分析
以艺人方大同与“方大同胡辣汤”商标为例。“方大同胡辣汤”商标在2013年8月19日被一位叫康长喜的人申请注册。
2015年1月31日国家商标局对“方大同胡辣汤”商标下发注册证。
2015年4月3日,艺人“方大同”提出“方大同胡辣汤”商标无效宣告;原因是名为方大同的知名艺人认为商标侵犯了其姓名权;而对于很少关注娱乐圈的康长喜来说,他并未听说过方大同其人,更没有想到自己的商标会与艺人同名。
2018年5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厅下达判决结果,认定商标无效。
这次与艺人方大同的侵权纠纷,使康长喜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清醒的认识到企业商标的选定不是儿戏。
03、裁判依据
目前,明星艺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案件,主要裁判依据是《商标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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