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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成都市青白江区专利资助及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2019-12-09 纳杰知识产权2390
核心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机构改革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精神,区市场监管局对原《成都市青白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青科经信〔2018〕193号)进行了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青白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机构改革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精神,区市场监管局对原《成都市青白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青科经信〔2018〕193号)进行了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青白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青白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结合青白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由青白江区财政局和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原则


专利资助遵循“自愿申请、客观公正、择优资助、不重复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重点


围绕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产业形态,重点资助先进材料、智能装备和产品、智慧能源装置装备、绿色建材和建筑工业化等主导产业,现代物流、跨境贸易、商贸流通、电子商务、商用车、云技术、节能环保和都市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以及其他重点发展产业。


第二章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资助标准


青白江区专利授权资助标准是以申请人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为上限,扣除市级专利资助标准后,最高资助(包括专利申请阶段已获资助)标准如下。


1.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资助:


(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分别给予6000元、3500元资助;


(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300元、800元资助;


(3)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500元、300元资助。


2.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资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获得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分别资助30000元、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类似),每件分别资助10000元、4000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类似),每件分别资助5000元、2000元;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分别资助15000元、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类似),每件分别资助5000元、2000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类似),每件分别资助3000元、1000元。


(三)资助条件


1.在青白江区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青白江区户籍的居民。


2.在本区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居民,且其专利授权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3.专利授权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且是该专利的第一权利人。


4.单位注册期限满2年以上,且属于正常生产经营。


5.同一专利获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6.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公告日起6个月内办理,涉外专利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7.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给予全年度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四)不予资助


1.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2.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3.对在非营业范围内申报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六条专利转化资助


(一)资助对象


对我区企事业单位持有专利实施转化进行资助。


(二)资助标准


专利转化资助以项目申报形式实施,企业持有专利形成产品并首次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评审后,给予8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在青白江区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是转化专利的第一权利人。


3.单位注册期限满2年以上,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4.申请资助的专利成果转化实施应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处于有效期且无专利纠纷。


5.专利转化实施单位在青白江区纳税,并且具有开发、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6.专利转化实施单位每年有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研究和开发资金投入。


第七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资助


(一)资助对象


对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培育并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进行资助。已获批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培育企业不再纳入区级认定。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青白江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以项目申报形式实施,项目于年初申报和立项、年终验收,对年终验收合格的企业,认定为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青白江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2)单位注册期限满2年以上,且属于正常生产经营;


(3)企业诚信良好,近2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和假冒专利行为;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被侵权除外);


2.申报试点单位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积极愿望和要求;


(2)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制度,明确了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人员,对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有保障;


(3)拥有有效专利3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近两年专利申请3件以上;


(4)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申报示范单位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较为完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2)有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


(3)拥有有效专利8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近两年专利申请5件以上;


(4)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他一般工业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10%以上。


第八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成都市青白江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运营、代理和托管等服务工作。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或持有青白江区内可运营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200件以上,给予10万元资助。


2.年代理青白江区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00件、2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比60%以上),分别给予2万、5万元资助。


3.开展青白江区内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一个自然年度内托管拥有本区内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超过30家、50家、100家的,就高不就低分别给予2万、3万元、6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纳税关系在青白江区行政区域内;


2.服务机构注册满1年以上且正常运营;


3.在青白江区有实际经营业务,已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代理、托管等服务工作;


4.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三章资助办理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专利授权资助申请材料


1.《青白江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中国专利的资助: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纳专利费的收据。


(2)涉外专利的资助: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还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


(3)企业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个人申请资助的,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区居民提供身份证和长期居住证复印件、上年度收入证明、本人银行储蓄卡(注明开户行)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6)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二)专利转化资助申请材料


1.《青白江区专利转化资助申请表》;2.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专利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机构建设、人员配置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5)项目主要专利的清单及相关权利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当年缴纳年费收据、专利变更通知书及变更票据等);


(6)若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7)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请材料


1.《青白江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机构建设、人员配置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4)专利清单及相关权利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通知书等);


(5)若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6)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申请材料


1.《青白江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进行知识产权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第四章资助流程


第十条申报类别


本办法中“专利授权资助”为常年申报,其余项目资助为定期申报,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专利授权资助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专利授权资助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二)受理初审。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三)审核批准及公示。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报请局党组会议审定,确定资助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资金下达。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对资助资金进行监督,并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向资助单位及个人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定期申报项目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照申报指南将申请材料报送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二)项目评审(审核)。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委托专家形成项目评审组,实施项目评审或审核。


(三)立项审定。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提出拟资助支持的项目名单,报局党组会研究审定。


(四)对外公示。对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党组会审定的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下达。拟资助项目通过公示程序,经区财政局批复经费预算后,由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对外公布资助项目信息。区财政局会同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向资助项目单位拨付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企业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纳入不良信用行为名录,不再受理专利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异议受理


公示期有异议的资助项目,自项目公示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送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有关资助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五条调查处理和期限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成都市青白江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青科经信〔2018〕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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