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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门头沟区奖励政策:高新奖励10万,专利资助2万

   2019-11-28 15960
核心提示:近日,门头沟区发布了《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规定了门头沟区专利资助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标准,具体如下:针对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成功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首次认定的可给予

近日,门头沟区发布了《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规定了门头沟区专利资助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针对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成功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首次认定的可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第二次认定的可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第三次认定的可给予2万元奖励资金,长效激发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力。




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40万元;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获得门头沟区知名商标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获得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每件奖励不超过15万元;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


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进一步释放创新红利,激发创业活力,构建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门头沟园”)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引导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科技部“创业中国行动”、《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创业中国”中关村引领工程(2015-2020年)》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由青年(大学生)创业人才、海归人才、普通创业者等创办的互联网、医药健康、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创业服务载体、创业服务机构以及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等与创业服务、创业投资相关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区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优秀人才企业支持资金


第四条支持优秀人才创业。本办法所指的优秀人才指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聚工程”、“高创计划”、“高聚计划”、“高聚工程”人才工程的优秀人才。具备相关人才工程优秀人才申请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相关专业的专家、教授及具有该类项目创业成功经验的优秀创业人才等,如经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区人力社保局推荐并经专项资金评审管理联席会批准,可享受优秀人才创业支持政策。


第五条优秀人才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门头沟园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在门头沟园实体运营;


(二)符合门头沟园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为上述优秀人才,或优秀人才的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四)已组建了创业团队并具有明确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六条支持优秀人才到门头沟园创办企业。对于2015年8月1日以后到门头沟园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在门头沟园实体经营一年以上的优秀人才企业,实收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实收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实收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由国际知名科技人才、创业人才创办,拥有较多的专利技术或者已获得社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的,可根据创业项目情况给予30万-20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第七条鼓励优秀人才企业多渠道融资。对优秀人才企业从金融管理部门核准的金融机构获得的担保贷款、抵押贷款、信用或无抵押贷款等各类贷款以及融资租赁、集合信托、集合票据类融资,每年给予50%的贷款贴息。对融资过程中发生的非利息类的发行费用、担保费用、信用评估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贷款贴息和费用补贴合计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对优秀人才企业提供房租补贴。按照优秀人才企业办公场所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对其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房租的50%进行补贴,每年房租补贴总额原则上不高于50万元,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提高。


第九条支持优秀人才享受区内优惠政策。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优秀人才,支持其优秀人才享受在门头沟区就医、子女就近入学、优先申请人才公租房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支持优秀人才优先申购自住型商品房。对门头沟园区内优秀人才企业核心技术及管理团队人员申购本区自住型商品房,享受优先摇号。


第十一条评选优秀人才贡献奖。对门头沟园区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评选优秀人才贡献奖,可给予1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中小创新创业企业及总部企业支持资金


第十二条补助创新创业企业房租。在门头沟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门头沟区内实体经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校所转制企业、海归高端人才创办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创办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及各类创新人才创办的创业型企业(在门头沟园区内注册三年内),以及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符合园区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及自住房申请标准的,支持其员工在区内申请自住型商品房、人才公租房;在门头沟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自租房之日起连续两年按照实际发生房租费用的40%给予租金补助,原则上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创新业绩特殊突出的可适度提高。


第十三条补助创新创业企业宽带费用。对接入不低于100M宽带的创新创业企业,可连续三年按其宽带资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创新创业企业科技创新。创新创业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的科研工作等,可以申请享受科技研发补助。科技研发补助项目支持条件为:


(一)科技研发补助项目应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技术创新性产品的试制、中间试验、扩大规模试制、小批量生产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相关费用的补贴;


(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申请单位需有与申请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四)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大科技研发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科技研发项目结束后,项目申请单位需书面报告研发进展及成果。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经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的位于门头沟区内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省部级)认定的位于门头沟区内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支持创新创业企业上市融资,具体支持金额为:


(一)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与券商签订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奖励。区内在校学生、创新创业企业或其技术人员、实验室或其研发人员等申请获得专利、商标等授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二)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获得门头沟区知名商标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


(四)获得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每件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五)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


(六)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


(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或其他机构委托贷款的,可按照利息总额的50%的进行资助,每个申报企业、个人每年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得与第七条政策重复申请。


第十九条奖励重大贡献创新创业企业及总部企业。对于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型企业、公司制或合伙制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公司及符合全市产业定位的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根据其产业发展定位、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情况、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等综合因素,门头沟区每年评审出“重大贡献企业”,区分不同档次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实体经营的创新创业企业、创业投资机构,门头沟园区管委会每年评选“优秀初创企业”、“优秀创投项目”、“卓越创新企业”等,对获评“优秀初创企业”、“优秀创投项目”、“卓越创新企业”等的企业及项目承担单位,给予10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配套奖励。对于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型企业以及科技企业、金融机构等,按照北京市相关产业促进政策需要由区县配套奖励的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安排配套奖励。


第四章创业服务支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鼓励创业服务载体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门头沟园企业利用自有生产研发载体建设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载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及专业机构利用园区生产研发载体或商务楼宇建设专业化的创业服务载体,为创业企业提供法律、财务、创业咨询及市场策划、投融资推介、知识产权分享、技术转移、高新认定等集成化全要素创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创业服务载体的实际运营机构,初创当年可给予10万-50万元的启动费;正式运营后根据对创业服务水平及创业服务项目质量等的综合评估情况,前三年每年给予30万-10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于服务绩效突出、载体入驻企业发展迅速的创业服务机构,可根据创业服务项目的质量效益等,作为“重大贡献企业”分档次进行特殊奖励:


(一)具有明确的创业服务制度;


(二)所服务的创业企业符合园区重点支持的产业方向;


(三)具有专业化的创业服务团队及创业服务经验;


(四)积极搭建公共技术或服务平台并取得明显成效;


(五)能够积极引进优秀创新创业企业且取得良好成效;


(六)创业服务载体入驻企业取得了积极的研发成果及良好的经营成效。


(七)每年书面报告创业服务情况及服务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鼓励举办创业培训及创业交流活动。对园区创业服务载体运营机构,或其与高校或其他专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联合组织的创业培训课程、专业技能培训及其类似活动,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项活动补贴额最高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企业或社会组织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或项目路演等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对组织方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3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五条鼓励高校在园区设立创业服务载体。支持高校在门头沟园设立大学科技园、创业实验室、众创空间和大学生创业基地等,比照创业服务载体和创业服务机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机构在门头沟园开展孵化运营服务,搭建开放实验室、数据中心、社交空间及其他类型公共服务平台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创业投资支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门头沟区支持在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投资实体,政府设立创投引导资金或由专项资金出资,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合伙制创投基金提供不超过基金总额1/3的出资支持:


(一)具有清晰的投资定位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具有拥有创业投资经验的投资团队,能够制定完善的投资制度和流程;


(三)重点投资中关村门头沟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或现代服务企业;


(四)被投企业投资后原则上2/3以上应落地门头沟园区。


政府支持的创投基金投资门头沟园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或现代服务企业,投资后落地门头沟园区且取得良好的创新创业成效的,政府创投引导资金或专项资金投资部分的1/2或者全部,可以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转让给被投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或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支持对创业企业或优秀人才投资或贷款。在门头沟区注册且备案的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向门头沟园区注册的初创期创新创业企业(门头沟园区注册后三年内)、优秀人才提供创业投资、信用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经认定后按照不超过其货币形式实际投资额、贷款额或融资租赁额的5%给予风险补贴。风险补贴仅用于投资、贷款或租赁损失补偿,可以跨年结转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原则上每个企业、个人或机构每年申报不超过3项。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关村门头沟园管理委员会(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北京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相关部署,不断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高精尖”企业和高端创新人才在门头沟区聚集发展,加快区域经济增长动能转换步伐,特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要求,按照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赋予门头沟区的战略定位,以及积极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精尖”产业集聚发展的战略目标,在落实《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门创30条”)政策基础上,研究推出一批新的针对“高精尖”项目、人才的精准服务政策,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新兴产业和“高精尖”项目、人才在门头沟区落地,为构建各类创新要素活跃、创新产业蓬勃发展的门头沟区“高精尖”经济结构奠定坚实基础,加快推进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生态新区建设。


二、具体目标


(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为“高精尖”项目、人才集聚发展提供优越的政务服务、住房、交通保障及其他社会服务保障,营造鼓励创新、服务创新的社会氛围。


(二)提升精准服务“高精尖”项目、人才水平


建立“高精尖”项目、人才认定及综合支持政策体系,在“门创30条”政策基础上针对“高精尖”项目、人才,推出力度更大、精准服务效能更显著的政策措施,打造京西双创政策高地。


(三)转换发展动能


依托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的空间资源及政策优势,打造首都西部“高精尖”产业集聚发展区。聚焦“高精尖”企业的快速集聚发展,转换区域发展动能。通过推出一系列精准服务“高精尖”项目、人才的改革举措及服务实践,推动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及服务效能提升。


三、实施方案


(一)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1.建设一流的企业政务服务体系。


2017年建设推出“门城通”公务员版本、居民版本、“双创”企业版本,加快建设基于移动互联网APP的居民政务咨询、社会事项投诉及政府审批事项网络预审服务平台。建立主要为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高精尖”企业服务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服务点,便捷企业商事服务。研究设立专业化的“高精尖”项目、人才服务团队(或平台公司),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高精尖”项目、人才服务水平,为“高精尖”项目、人才提供一流的政务服务。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石龙管委)


2.加快建设人才公寓。


2017-2019年建成主要面向区内“高精尖”企业人才的人才公寓、共有产权房、租赁型住房1500套以上,其中2017年计划建成分配人才公寓不低于100套。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国资委;实施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推出创业大巴服务。


2017年开通5辆以上从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到城区企业人才重点集聚区的创业大巴,改善创新创业企业人员交通条件,打造便捷的人才通勤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石龙管委、区财政局)


4.建立与硅谷等全球性创新中心的联系。


通过共建“门头沟硅谷创新中心”并设立驻硅谷创新中心办事处、与斯坦福路演协会签订“高端人才项目引进战略合作协议”、共建硅谷海外高端人才创业孵化器等合作形式,提高海外“高精尖”科技项目落地、高层次人才引进、创新创业项目孵化水平,推动门头沟区科技创新的加速发展。


(责任单位:石龙管委、区政府外事侨务办)


5.成立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发展顾问委员会。


围绕园区配套设施、产业政策、项目规划、知识产权服务、投融资环境等事项,以及关系园区中长期、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政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等,为园区提供前瞻性、高层次的发展决策咨询。


(责任单位:石龙管委)


6.实施“一企一策”“一事一策”高精尖项目精准服务。


对入驻我区、经产业促进专项资金评审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认定的“高精尖”企业或者前沿性技术落地项目,可根据企业或项目实际需求,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的方式精准服务企业或项目,由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精准服务。


(责任单位:石龙管委、联席会成员部门)


(二)高水平精准服务“高精尖”企业


7.精准支持企业启动资金。


对入驻我区、经联席会认定的成长型“高精尖”企业,可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成长型“高精尖”企业启动资金。对于“高精尖”企业中的独角兽潜力企业、重点领军人才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精准服务高精尖项目专项启动资金。


(责任单位:石龙管委、联席会成员单位)


8.精准支持企业运营资金。


由石龙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龙投资公司”)和其他社会资本牵头,争取市级资金支持,成立京西“高精尖”产业精准投资基金,政府连续3年每年安排1亿元,通过增资石龙投资公司方式出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认股权支持方式支持园区和拟落地园区的“高精尖”项目,委托贷款利率为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责任单位:石龙管委、区财政局;实施单位:石龙投资公司)


9.精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针对在门头沟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成功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首次认定的可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第二次认定的可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第三次认定的可给予2万元奖励资金,长效激发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力。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财政局)


10.精准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并提供全额房租补贴。


对成长型“高精尖”企业,在享受“门创30条”规定的融资贴息政策的同时,贴息比例可提高至80%(贴息利率上限为7%)。成长型“高精尖”企业租赁写字楼、厂房的,连续3年全额进行房租补贴。


(责任单位:石龙管委、区财政局)


11.精准支持“高精尖”企业产品营销。


高成长型“高精尖”企业出售首批高技术产品,经联席会认定后,可连续2-3年给予其新产品售价5%-10%的销售奖励,鼓励“高精尖”企业积极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产品销量。


(责任单位:石龙管委、区财政局)


(三)精准支持“高精尖”项目人才


12.精准招聘“高精尖”人才入园就业。


每年区人力社保局、石龙管委至少发布2次大型招聘广告,联合高校就业中心、中介机构等在高校和区内组织园区企业高端人才专场招聘会,为高精尖企业和项目吸纳优质人力资源。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石龙管委)


13.精准支持“高精尖”人才进京。


门头沟区每年进京指标中不低于五分之一主要用于支持园区“高精尖”项目人才落地,优先面向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聚工程”“高创计划”“高聚计划”“高聚工程”“U30雏鹰人才”等人才工程的优秀领军人才。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石龙管委)


14.精准支持“高精尖”领军人才项目落地。


介绍、服务领军人才企业在门头沟区落地的,可一次性给予介绍、服务该项目的个人或机构10万元招商奖励,重点项目可一次性给予30万元招商奖励。介绍、服务其他“高精尖”企业在门头沟区落地的,连续三年按照不低于区级税收留成5%的标准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石龙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


15.精准奖励“高精尖”人才。


市级财政对我区转移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高精尖”企业人才的专项奖励,提高对“高精尖”企业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对领军型科技人才,按照“一人一策”原则提供精准服务。


(责任单位:石龙管委、区财政局)


(四)精准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及双创基地建设


16.精准支持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


对已落地“高精尖”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方案经评审后根据研发人员数量、设备投入情况、实验室面积等给予资金补贴,区级补贴资金单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各企业申请市级资金支持,支持校企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责任单位:石龙管委、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


17.精准支持“高精尖”技术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率先开展前沿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智能交通等新兴产业领域科研成果的先行先试,“高精尖”项目中属于重点基础项目研发和应用的,根据需求每年积极安排资金,用于政府购买优秀科技企业科技服务或支持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动重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应用。“高精尖”研发产品被纳入到政府示范应用采购的,原则上不再给予“高精尖”产品销售奖励。


(责任单位:石龙管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科委、区环保局、区教委、区财政局)


18.精准支持建设双创基地、双创平台及专业化产业园。


产业用地优先保障“高精尖”项目用地,积极探索“先租后售”方式灵活供地。园区存量工业研发用地转让应经石龙管委审核,再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产权变更手续。积极推动建设园区双创基地、双创平台及专业化产业园,推动一批高端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建设。高端产业投资机构、技术研发机构等发起建设的“高精尖”产业孵化器,经联席会认定后,政府连续3年全额提供房租补贴。对服务效能出色的合作机构,在“门创30条”政策支持之外,连续5年按照落地企业区级税收留成的5%对高端产业投资机构或技术研发机构给予奖励。积极推动适应区域产业定位的大学落地,持续提高创新发展动能。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石龙管委)


19.精准支持双创平台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吸引中介机构或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入驻孵化器、双创平台,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按照“一事一策”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专业化的团队为“高精尖”项目提供精准服务。


(责任单位:石龙管委)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门头沟区“高精尖”项目精准服务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联席会成员单位及区国资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环保局、区教委组成,负责组织本政策的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二)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题会议,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服务“高精尖”研究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建立“高精尖”企业调研联络制度,定期调研走访“高精尖”企业,掌握宏观态势,熟悉微观情况,推动精准服务。


(三)营造“高精尖”项目精准服务环境


各委办局、镇街考核中,将招引、服务“高精尖”项目情况列入考核加分项,业绩突出的给予专项产业服务经费奖励。积极组织区内“高精尖”企业调研及产业发展知识培训,提高各部门干部精准服务“高精尖”企业能力。利用“双创周”等活动,积极宣传、展示“高精尖”项目,营造精准服务“高精尖”企业的良好环境。


(四)有关实施细则由牵头责任部门另行制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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