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商标的法律依据,商标法是申请商标时必须熟知的,但是商标法中的有些条文,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解读,比如相关公众的概念,就是其中之一。
举例:
1.《商标法》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的保护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的保护。……
2.《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那么,什么是相关公众?
《商标法》没有太多的解释,所以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有一个解释:”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这意味着,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即最终消费者;另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包括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这一相关公众的范围,不仅符合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也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在我国,商标是否侵权以及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可行性都是以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基准。
商标是否对相关公众具有欺骗性行为是判断商标是否具有侵权行为的重要因素。人们对欺骗性的认识会因其认知水平、购买经验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不同主体作为欺骗性的判断主体,得到的结论可能相去甚远。
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相关公众”相较于社会公众,以相关公众是否容易产生误认作为欺骗性的判断标准,避免了因欺骗性门槛过低使某些标志丧失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可能性。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因此,正确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