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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专利资助政策汇总(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

   2019-11-04 2360
核心提示:北京市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代理服务费不超过500元。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50元。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

北京市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代理服务费不超过500元。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50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在享受国家减缴政策后按实际应缴费用予以资助。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4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予以额外资助:


1.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2.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3.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4.首次通过PCT途径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零突破”费用不超过5万元。


本条第一项中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二)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


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资助不超过2万元。


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个地理标志资助不超过3万元。


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每家单位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知局〔2017〕351号)同时废止。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国内发明专利


对企业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3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其中,对从未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该企业上年度获得前5件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外发明专利(PCT途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再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三)国际注册商标


对于企业通过马德里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服务机构出资或以“服务入股”的方式参与企业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且出资额或入股服务费不低于实际发生费用的40%,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5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6个国家或地区。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领军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


对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支持其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法律服务、布局、预警、运营、专利导航以及高价值专利转化等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每年每家领军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点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密 云

(一)专利授权资助


上一年度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每件2万元标准资助,同一专利获多个国家(地区)授权,最多资助10万元;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按照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千元标准资助;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个人申请人不超过5万元。


(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资助


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贷款,按照实际支付利息额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最多支持3年。


   (三)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延庆区

鼓励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每家企业每年以下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分别按照每件3万元、1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企业获得专利示范、试点给予奖励。对企业获得北京市专利示范、专利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专利质量提升。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朝阳区

(一)年费资助。对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自获得专利权起前3年的部分年费予以资助,即对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年费减免政策后所缴纳的部分给予资助。


(二)授权奖励。对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人民币。对国内企业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人民币。


(三)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0000元人民币,优秀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人民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奖励50000元人民币,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人民币,二等奖每项奖励15000元人民币,三等奖每项奖励10000元人民币。


(四)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对注册并纳税在朝阳区的企业开展的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助。对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注册并纳税在朝阳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丰台区

鼓励专利创造


对上年度内的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支持。


鼓励企业申请国外专利。上一年度通过《专利合作 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受理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资助;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对同一件进入多个国家(地区)的,最多支持2个国 家(地区)的专利申请。

同年度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总数首次突破50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专利授权支持:(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1万元,对同一件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支持5个国家(地区)的专利授权。(二)上一年度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支持 5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支持 1000 元。(三)对本年度内有效专利首次突破 100 件专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同一法人单位同年度获得的专利授权支持资金,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人获得的专利授权支持资金,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专利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2万元。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人民币,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人民币,二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鼓励专利技术标准化,对于将专利技术写入标准的,除享受区里有关标准创制的奖励外,按照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不同,还单独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支持专利的转化和运用

鼓励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实施。对已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可预见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 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配套。对专利转让和许可实施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鼓励本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开展 专利质押贷款。对获得专利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企业所支付的贷款利息、评估和担保费用等融资成本进行补贴,贴息比例 不超过融资成本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一个企业获得贴息资助累计不超过3次。

发挥社会力量优势,建设专利服务平台。对于本区企事业单位运营的专利服务平台,根据其运营效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建立专利产业联盟,开展联合技术攻 关、市场开拓、构建专利池、成立专利基金、开展专利运营等工作,根据其绩效考评结果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支持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和专利人才培训等工作,按照合同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对于通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资助5万元。

对于在本区登记注册并具有一定贡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权纠纷、涉外专利权纠纷、区域重点发展领域所发生的专利权纠纷给予知识产权维权咨询、论证和资金援助,单项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

营造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引导专利服务机构聚集和发展。对自2015年12月31日后新设立或者迁入的专利服务机构在丰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入区之日起三年内给与房租补贴支持。第一年房租补贴80%,第二年房租补贴50%,第三年房租补贴 20%,每家服务机构年减免房租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对于购房办公的,给予每平米1000元的购房补贴,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 100 万。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积极引进服务机构,对新入驻超过5家专利服务机构的楼宇,给予楼宇运营方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 息、代理、法律、商用化、咨询、培训和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工作突出的、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服务机构,通过后补贴方式给予 支持,每家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方面贡献突出的丰台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中心、工作站,通过后补贴方式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我区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对于获得全 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的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过培育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的学校,一次 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学校开展知识产权进校园活动,针对开展效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鼓励在校学生或者教师申请专利,并由定点专利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研究机构围绕区域知识产权工作、专利信息挖掘、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强区、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区建设、专利运 营、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人才等开展软课题研究,单个课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石景山区

支持申请国内外专利。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件。对于通过PCT及其它途径进入国外发明专利受理阶段的,按照1万元/国/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万元/件。


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对服务不少于10家本区企业,且代理专利申请量超过1000件,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对企业围绕专利布局、挖掘、预警、评估、信息服务等购买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按照合同额给予购买费用30%的后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万元。

海淀区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境)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且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进行支持。企业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每个国家最高支持4万元;在其他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每个国家最高支持2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5个国家或地区,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对取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根据其实际产生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100%的比例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门头沟区

识产权奖励。区内在校学生、创新创业企业或其技术人员、实验室或其研发人员等申请获得专利、商标等授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二)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获得门头沟区知名商标授权的,每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

(四)获得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每件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五)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

(六)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

(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或其他机构委托贷款的,可按照利息总额的50%的进行资助,每个申报企业、个人每年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得与第七条政策重复申请。

房山区

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0.1万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国内授权专利奖励。年度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0.1万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0.05万元。


委托本区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0.1万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办理。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内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对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奖励2万元。每件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五个国家。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内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支持企业实施专利转化项目,对其利用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为企业应付利息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鼓励申报市级以上专利奖励。对年度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按所获奖励等级同等额度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同时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就高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通州区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一)对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授权的,每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2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三个国家或地区,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


鼓励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一)支持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已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专利质押贷款。对中小型科技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补助,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参加专利保险。对已投保的企业,按专利保险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多资助2年,每家企业每年专利保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鼓励企业构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支持知识产权联盟与专业机构联合开展重点产业专利信息分析、专利挖掘与布局、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按照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知识产权联盟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企业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获得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顺义区

1.对申请人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给予2万元/件资金支持,实用新型给予1000元/件资金支持,外观设计给予1000元/件资金支持,对在港、澳地区进行专利权注册登记的不予支持;对申请人通过PCT或巴黎公约申请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5万元/国/件资金支持,同一专利在不同国家授权的,最多给予5个国家资金支持。同一申请人每年总计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授权支持金额的30%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2.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3.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获得专利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对其所支付的贷款利息和评估、担保费用等融资成本进行支持,比例不超过50%,每家企业每年限报一个项目,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


4.对为区内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专利服务机构,最高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5.鼓励企业建立专利产业联盟(或服务平台),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市场开拓、构建专利池、成立专利基金、专利运营等工作,对带动联盟(或平台)取得重大专利技术突破、显著经济效益或明显社会成效的牵头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最多给予5个项目资金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内容


1.对企业专利权人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涉外专利侵权纠纷、区域重点发展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按50%比例进行援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费用包括法院案件受理费、专利无效宣告费和律师费等。


2.鼓励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服务类别包括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人才培训等,同一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最多给予10个企业资金支持。

大兴区

(一)支持各类主体通过争取国家和北京市相关重要奖项,全面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品牌影响力。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各类主体,按照其实际获得的奖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同等额度资金奖励。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各类主体,按照其实际获得的奖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同等额度资金奖励。


(二)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主体,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成果转化项目可持续发展。


1.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含国防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5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一次性500元资金奖励。每年度每家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在美日欧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每个国别(地区)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在其它国家(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每个国别(地区)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奖励。每件发明专利资助范围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每年度每家企业的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对开展海外专利预警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怀柔区

(一)专利申请人上年度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


(二)申请人上年度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国,每件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25000元。


(三)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授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专利授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对发明专利成功转化项目,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个项目。

平谷区

(一)对企业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二)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1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每家企业年度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于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2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五)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六)对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七)对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上海市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1.授权资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00元。


2.年费资助。缴纳授权后第三年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00元。


授权资助和年费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授权和年费资助。


3.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00元。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


4.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0元。


5.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3000元。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授权后维持八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

(2)经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

(3)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实际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4)专利权质押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5)专利保险的保费金额在8000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每一份专利权转让、许可合同,以及专利权质押、专利保险合同,仅一项相关国内发明专利可享受资助。


(二)对港澳台发明专利,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三)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1.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5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资助不超过4万元。


“每项发明专利”是指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同一件发明创造。“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是指最多资助5个国家或地区的授权,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其他相关国家生效的,也视同1个国家的授权。


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2.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对于通过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进入其他相关国家生效的专利,资助项目仅为资助申请人向进入国家专利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


4.费用以外币支付的,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黄浦区

(一)  一般资助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须符合第二条之规定。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


(1)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6000元,其中原已获得进入实审阶段资助2500元的,专利授权后资助35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8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600元。

   2.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的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6000元。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申请的国际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国家,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国家,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

(二)专项资助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

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或示范园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给予1:0.5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共同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资助;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共同认定的上海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给予10万元资助。

2.优秀专利项目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3.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项目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给予10万元资助。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GB/T29490-2013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5.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对于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额50%的资助,同一企事业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徐汇区

一、扶持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贴:

①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可给予2500元/件的补贴;

②同一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年度补贴总额不高于5万元;


2.国外发明专利补贴:

①对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专利申请并受理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可给予1万元/件的补贴;

②对获得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和俄罗斯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经审核,可给予4万元/件的补贴;

③同一单位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年度补贴总额不高于10万元。

长宁区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不超过6000元的资助。


2、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万元资助。


3、获得港澳台地区和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资助。对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对每项专利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


4、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100%资助。

静安区

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4000元;如有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年人民币1000元年费资助,共两年(第二年、第三年);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500元,如有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件不超过人民币500元资助;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400元;


4.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同一申请人每年获得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国外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欧洲(含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不超过1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对同一件发明专利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同一申请人每年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6.每项专利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助。


奖励优秀发明专利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当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

2.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奖。


(二)政策支持


1.中国专利金奖,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中国专利优秀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奖一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


3.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奖二、三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


4.该条政策对于每件发明专利的奖励均为一次性,按照就高原则,不可重复奖励。

鼓励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GB/T 29490-2013)并拿到证书。


(二)政策支持


1.经专家认定后,按实际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8】27号)相关要求,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普陀区

一、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


1.对申请国内发明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一定资助;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或国外专利并获批的,每件也给予一定资助。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获“中国专利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奖励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3.对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可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


二、品牌及商标奖励


1.对首次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有多个品牌产品或服务获“上海品牌”认证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


2.对企业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首次获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虹口区

对作为专利第一权利人的单位,经认定,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的奖励;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元的奖励。结合市级专利奖励政策,每件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每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的“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单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通过马德里开展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给予2万元的奖励。

杨浦区

知识产权创造(国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


(1)对小微企业[1](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6000万元)获得的第一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总计10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对第二件(含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给予4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对小微企业每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给予1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2)对大中型企业每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对事业单位每件授权发明专利给予15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3)自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第九年至第十二年实缴专利年费50%的费用补贴,每年每家企事业单位获得此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4)对获得美国和日本政府及欧洲地区[2]授权的第一件发明专利给予50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对获得美国和日本政府及欧洲地区授权的第二件(含以上)发明专利给予20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保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5)专利保险


区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将所拥有的专利进行投保并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专利保险合同,付清保费后可申请资助金额为实际发生保费金额的50%,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


(6)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对依法成立的本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经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知识产权局、园区工作站等委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涉及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获得委托机构认可成功结案的,依申请,每件给予2000元的后补贴费用,每家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7)知识产权管理(贯标)


1.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服务合同后,可申请实际发生合同费用金额50%的资助金额。


2.企业签订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可申请实际发生(贯标)认证费用50%的资助金额。


3.对同一单位,上述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培育


1.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的奖励资助,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一次性给予15万的奖励资助。


2.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的奖励资助,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的奖励资助。


3.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40万的奖励资助,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园区一次性给予30万的奖励资助。


4.对通过认定的其他国家级知识产权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的奖励资助,对通过验收的其他上海市级知识产权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的奖励资助。

宝山区

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每件1500 元、1000 元和500 元标准予以补贴。为鼓励中小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中小企业、个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按每件2500 元标准再予以补贴。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每项300 元标准予以资助。此经费按快捷简便途径予以执行。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和专利战略工作,对被认定为区专利试点单位的予以5 万元的支持,优先支持获得港澳台和国外专利授权的中小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对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引导作用,每两年举办一届宝山区发明创造专利奖评选活动。每届的奖励经费总额为20 万元。


对我区重点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知识产权获得最终胜诉的,经认定,给予服务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及法律调解等费用)30% 的补贴。对单个单位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 万元。

闵行区

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每项给予一次性800元和5000元的资助,对每家企事业单位获得授权的第一件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6000元;对获得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单位和个人,每项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资助;对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项最高4万元资助。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国家级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市级按上级资助给予50%匹配。支持开展区级知识产权示范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嘉定区

(一)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3500元;

(二)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每件7000元。

(三)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PCT发明专利,每件一个国家20000元(最多支持3个国家授权的专利)。

松江区

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人民币4000元;

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人民币1000元;

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人民币500元。


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属于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件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和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属于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为鼓励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延长有效年限,给予每件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的第四、第五年度年费每年1200元资助。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资金60万元,通过认定后划拨50%。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示范企业每3年复核一次。在示范企业通过第一次复核后,划拨余款;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资金40万元,通过认定后划拨50%。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优势企业每3年复核一次。在优势企业通过第一次复核后,划拨余款。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园区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资助资金80万元,通过认定后划拨50%。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示范期满后,对示范园区进行复核。在示范园区通过复核后,划拨余款;


(2)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资助资金60万元,通过认定后划拨50%。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点期满后,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在试点园区通过验收合格后,划拨余款。


3、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


(1)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资助资金40万元,通过认定后一次性划拨;


(2)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单位:资助资金20万元,通过认定后一次性划拨。


(二)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资助


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体系认证,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重大事项知识产权评议资助


对委托专业机构在市场拓展、知识产权购并、项目投资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保费给予5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境外维权费用资助


对在境外开展专利诉讼维权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专利服务机构资助


对注册在本区,且在本区办公的专利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用于服务设施购置、高端业务拓展和人才培养等事项。

青浦区

(1)中国专利资助。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元的年费资助;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授权资助。(区科委)


(2)港澳台专利资助。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10万元。(区科委)


(3)国外专利资助。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对每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2500元的授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20万元。(区科委)


(4)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被评为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每年认定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事业单位分别不超过10家和5家;对被列为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被列为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对获得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单位,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支持;对被列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被列为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根据就高原则,按上级部门核准的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区科委)


(5)专利保险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按缴纳保险费用的50%予以资助;对初次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认证资助,并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的认证资助。(区科委)


(6)支持知识产权托管。对产业平台、创新集群及各类园区的服务管理运营公司,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托管的区内企业数达 10 家及以上,满三年评估合格后,给予管理平台 2 万/家的托管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区科委)


(7)支持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区科委)

金山区

(专利费用资助)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1000元,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


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资助项目为企业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专利新产品资助)


经评审公示通过列入区专利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助)


经评审公示通过列入区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列入市专利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列入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累积计算)。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对于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每家给予5万元资助。


(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


对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中发生的维权费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浦东新区

(1)中国发明专利资助。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给予一次性每件4000元的奖励。

(2)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对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件10万元;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六年50%的年费资助。


对一个单位,上述国外专利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经评选为优秀知识产权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30家,每家限申报一项。同一知识产权不重复奖励。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知识产权依法维权并胜诉的,依申请,对其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分别给予50%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依申请,对其保险费给予50%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涉及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成功结案的,依申请,每件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40万元。


调解补贴标准按纠纷等次进行发放:简易纠纷每件1000元,普通纠纷每件1500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2000元,重大纠纷每件2500元,特别重大纠纷每件3000元。


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是指综合运用专利检索和情报分析手段,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竞争状况等进行评估、评价和审查,针对潜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依据技术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创新方向,为政府战略规划和制定政策,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决策咨询报告,避免经济科技活动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损失。


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支持对浦东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或企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重点支持围绕项目需求开展目标市场专利风险预警、创新启示、企业重组并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评议活动,经专家评审,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资助,年度立项资助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对浦东新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服务机构申报评审,满足条件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10家。

崇明区

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鼓励企业申报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加强高层次生态技术研究,鼓励申报国际专利。鼓励企业申请国际专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的国际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水平。对认定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当年度给予园区的扶持资金进行1:1配套奖励。


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开展重大生态技术知识产权评议。对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在市场拓展、知识产权购并、项目投资等领域开展的知识产权评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5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相关机构开发符合崇明实际的专利保险和专利质押,对开展专利保险和专利质押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给予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在境内外开展专利诉讼维权的,经司法部门判定胜诉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奉贤区

1.对企业及个人获当年度中国(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800元(限10件以内),进行一次性资助。获PCT(国外)当年度授权专利给予3000元资助(同一专利最多资助3个指定国)。年内同一个专利权利人资助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2.对企业重要专利技术购买专利保险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额50%的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


3.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知识产权并获得胜诉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其服务费用的50%的补贴(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及调解法律服务费等),对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4.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推进“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当年度给予第三方培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5万元,并按当年度成功认定的市级承诺单位数,按每家6000元标准给予第三方服务,年度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对区内中小企业当年度获得国家级、市级发明创造奖(专利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5000元奖励。


6.对区内高校、科研院所近三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成功转让(专利权独家转让)给区内中小企业实施产业化的优秀项目,给予第一发明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最高不超过15万元。


7.对专利(保险)联盟、行业协会、战略研究机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专利运营机构等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专项补贴,各专业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根据其成功服务区内企业数而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对获得新认定的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园区、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试点企业,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9.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园区、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试点企业,当年分别给予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的15%配套资助。


10.对获得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以下简称“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对通过“规范认证”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且符合奉贤主导产业方向、自主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效益显著的企业,在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内享受政策,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12.对通过“规范认证”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且符合奉贤主导产业方向、自主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效益突出的企业,在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内享受政策,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今后如该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给予其不超过100万元追加奖励。


13.鼓励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由区财政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首批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对实际发生的融资损失,由金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以及风险补偿资金按照60%、10%、30%比例分担(具体依据《奉贤区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天津市

发明专利授权补贴:1000元/件。

发明专利维持补贴600元/件。


在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它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以上资助额度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资助。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补贴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实际产生的认证费和服务费,每个单位补贴不超过5万元。


对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国专利金奖按照每件10 万元进行奖励;天津市专利奖按照金奖每件 3 万元、优秀奖每件 1 万元、创新创业奖 1 万元进行奖励。

东丽区

对于东丽区区内专利试点单位,给予授权专利补贴资助,发明专利授权补贴32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补贴1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补贴600元/件。

西青区

对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万元,对授权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0.2万元。对授权的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依据年费交纳收据据实报销,每项不超过500元。


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专利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专利权质押融资总额500-1000万元的(含500万元)资助10万元;

2.专利权质押融资总额1000-1500万元的(含1000万元)资助15万元;

3.专利权质押融资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含1500万元)资助20万元。


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对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认证费用进行资助(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不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经享受天津市知识产权局2019年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费用补贴的单位,不予资助。

北辰区

(一)示范企业


对试点期内专利授权20项(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授权专利),专利申请同比保持稳步增长;且有效专利不低于50项(其中至少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优势企业


对试点期内专利授权10项(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授权专利),专利申请同比保持稳步增长;且有效专利不低于20项(其中至少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试点企业


对试点期内专利授权10项(其中至少有5项实用新型授权专利),专利申请同比保持稳步增长;有效专利不低于10项。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资助。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费用补贴或奖励。主要包括:


(一)专利授权资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要求的专利权人给予资助。每件发明专利补贴不超过2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补贴不超过8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补贴不超过500元(按照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0000元,同一自然人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二)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对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且第一权利人注册地址在北辰区内,补贴自申请日起第4-10年的年费,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对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补贴不超过实际发生认证费用总额。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补贴范围。与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不重复资助。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资助。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六)专利奖。对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天津市专利奖金奖每件奖励3万元,优秀奖每件奖励1万元,创新创业奖每件奖励1万元。


(七)专利公共服务。对迁入或新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且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资质认证的。每家资助开办费10万元。如果发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将对该机构实施联合惩戒,并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对于已经享受本办法第六条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不再享受第七条的补贴或奖励。

武清区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给予每项1500元资助,对企业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在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它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以上资助额度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资助。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补贴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实际产生的认证费和服务费,每个单位补贴不超过5万元。

宝坻区

(一)资助标准


1.国内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专利权并缴纳年费的专利进行一次性资助。发明专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400元/件。


2.国外专利资助。对国外授权专利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


3.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对建立专利数据库,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10万元。对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10万元。


4.青少年发明创造活动资助。取得专利证书的参赛作品,参赛学生资助300元/件;学校科技辅导员资助50元/件。


5.专利奖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4万元/件,优秀奖2万元/件;天津市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优秀奖1万元/件。


(二)奖励标准


1.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支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贷款,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给予贷款利息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专利试点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经认定为区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天津市专利试点项目(包括优势企业和专利密集产品企业),给予1:1配套资金进行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重庆市

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标准:2000元/件。


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且未获得过市级贯标补助。每家补助3万元。

九龙坡区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或15000元/件。


(二)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200元/件和600元/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00元/件和1000元/件。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注:2019年2月16日以前获得集成电路和软件著作权证书的企业,必须形成产业化后,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补助)


(三)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六国其中一个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0元/件或50000元/件资助,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0元/件或30000元/件资助,同一个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只对该发明专利在其中3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发明专利进行资助。


(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非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0元/件、800元/件的资助。


(五) 维持期在10年及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每年给予5000元/件资助。


(六)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和5万元;当年新认定的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七)当年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并首次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经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

南岸区

(一)专利资助标准:


1.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维持五年以上缴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0.1万元/件、0.3万元/件。


2.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法、德、瑞士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万元/件。同一项专利最多资助在三个国家获得专利权。


(二)专利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3.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企业当年获得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同一企业一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5.对获得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巴南区

(一)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资助标准


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资助。


(二)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英、德、日、法、瑞士专利权的,给予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权的,给予资助10000元/件。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通过PCT申请的,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资助。


(三)2016年1月1日后,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政策、连续维持6年的国内发明专利,予以一次性奖励5000元/件(需提交连续6年的年费缴纳收据);没有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政策的国内发明专利,按每年实际缴纳的年费予以据实等额补贴(需提交年费缴纳收据)。


(四)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优秀奖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需提交获奖证书或证明)。


(五)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需提交获奖证书或证明)。

长寿区

1.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标准: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每件专利资助额不超过3000元;


2.个人申请专利资助标准: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可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每件专利资助额不超过600元。


3.企事业单位授权专利奖励标准:发明专利3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4.个人授权专利奖励标准:发明专利3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5.PCT授权专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奖励5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5000元/件。一项发明专利同时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最多获得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奖励。

綦江区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其中,企业发明专利1万元/件,其他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5000元/件。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2万元/件;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1万元/件。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多国或地区授权的,只资助1次。

大足区

(一)发明专利。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从授权日起至第3年按时交纳专利维持费的每年给予资助300元/件,从第4至第6年按时交纳专利维持费的每年给予资助400元/件。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20000元/件,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


3.鼓励向区外购买或引进发明专利,对获得发明专利所有权并且转让后专利权人地址在本辖区内的,一次性给予资助15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不论国内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资助8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不论国内国外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资助500元/件。


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两次,申请资助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0日和7月1日至7月30日。专利资助在该专利符合资助条件后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不再受理。

铜梁区

(一)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照1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资助20万元;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据实资助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规定费用和向专利代理机构缴纳的代理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对同一个人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资助1.2万元。


(二)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据实资助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规定费用,最高不超过800元/件,对同-单位在同-年度获得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最多资助0.6万元,


(三)单位或个人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按20000元/件的标准给予-次性资助,同-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对同-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资助8万元。


(四)为鼓励对发明专利的维持与运用,对发明专利权利人自专利授权当年起算,给予连续9个专利年度的发明专利维持年费全额资助,且年最高标准不超过4000元/件,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时缴纳的授予专利权当年年费不予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同一年度获得两项及以上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按照“事前申报、事后补助”原则,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上市企业、生产型外贸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开展贯标工作的企业按照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经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同意后开展贯标工作的,方可享受贯标支持政策;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补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按照3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的标准予以奖励。



江苏省

对上年度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定额补贴。

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适当补贴。

对国(境)外专利按上年度各市、县(市、区)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给予补贴,由各地统筹用于奖励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或获得授权的专利。

对在省内注册、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代理省内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定额代理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纳入省苏科贷风险补偿体系。探索建立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发展考核体系,并按因素法给予奖补。


具体标准!以官方通知为准。

南京市

鼓励专利创造。实施PCT专利精准培训,引导科技园区、出口加工区和外向型企业加大PCT专利申请力度。搭建知识产权创造大户合作交流平台,培育一批企业专利创造大户。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最高给予5000元/件的资助,其中高质量授权发明专利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对PCT专利授权最高给予3万元/件资助。对专利创造大户每家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和维权援助机制,对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胜诉或达成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维权代理费5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

徐州市

(一)国内发明专利年费

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标准:国内发明专利维持6年以上的专利年费,每件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0.2万元;小微企业发明专利前三年度的年费,按费用减缴后的金额标准予以资助。


(二)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企业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标准:获得授权的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标准: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5万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


(四)国境外专利

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奖励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奖励1万元;其他类别专利权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分别奖励0.5万元。


(五)专利清零企业

企业自主申请获得与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紧密相关的首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六)专利密集型企业

(一)企业拥有专利总量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的,总量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常州市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发明专利权利人地址属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及常州科教城区域内的专利权人,对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经确认后,给予每件最高2000元资助,其中已获得省级资助的授权发明专利,市资助最高为在省资助基础上补足到2000元。


(二)国(境)外专利资助

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获得省资助的国(境)外专利,按省资助额的50%匹配资助。


(三)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属辖区内的专利权人,对上年度自专利申请日起至上年底超过10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报时仍处于有效状态的,经确认后,每件最高给予1000元资助,其中当年已获得省级资助的,市资助最高为在省资助基础上补足到1000元。


(四)国内发明专利引进奖励

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上年度从市外引进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已变更为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址),该发明专利与本单位的主导产品关联度密切,申报时仍有效且在我市的,经确认后,对上年度引进总量达到50件(含)以上、100件(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15万元、20-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到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对引进的发明专利要保持三年以上有效性并促进在本市转化和应用。


(五)高校院所专利创造奖励

对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上年度专利授权量达到奖励标准的给予奖励(详见附表)。


(六)专利代理服务奖励

注册地址在辖区内且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的本市专利授权量达到奖励标准的给予奖励(详见附表)。


(七)专利奖奖励

1.常州市专利奖按照《常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常政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申报、评选、奖励。

2.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专利权人和在常州工作的专利发明人,获国家、省专利奖和省专利发明人奖的按国家或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省均有奖励的仅配套奖励一次。


(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我市辖区内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贯标奖励

对注册地在常州市辖区内的企业,引导和支持辖区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择优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被评定为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合格的单位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已获得过市认证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十)商标品牌奖励

注册地在常州市的单位,对于上年度被国家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市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上年度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本市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上年度注册“集体商标”的本市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不含常州经开区)所属企业(单位)奖励资金,由市级兑现50%,其余50%由辖市、区配套兑现;常州经开区企业(单位)奖励资金由常州经开区负责落实兑现。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3年

苏州市

PCT专利申请

(一)奖励范围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PCT途径递交的国际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注册地或户籍地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PCT专利申请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检索,且具有授权预期。专利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每件申请给予1万元的奖励;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每件给予3000元的奖励。


PCT申请的专利授权

(一)奖励范围

获得美国、欧盟成员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授权的专利,专利申请须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PCT途径递交的国际专利申请,申请阶段的第一申请人和获得授权的第一权利人须为注册地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获得上述所列国家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2万元的奖励。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

对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对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以上的每件1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的基础上、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经费应扣除原优势企业的奖励经费)。

连云港市

专利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需一次性缴纳3年年费);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再奖励10000元(需一次性缴纳6年年费)。

获得专利资助(奖励)的企业,原则上应拿出不低于50%的资助(奖励)费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二)实用新型:对无专利企业首年度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每企业最高资助10000元。


对本市市区注册时间超过三年(不含三年)的专利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本市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0件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代理本市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达200件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本市市区注册时间少于三年(含)的专利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代理本市企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达300件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首次获评的连云港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的连云港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扬州市

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4000元、若为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另外补贴2000元/件。要求专利权稳定,无权利纠纷。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要求专利权稳定,无权利纠纷。


对维持10年(含)以上的发明专利权年维持费给予30%的补助,其中,10-12年的1200元/件,13-15年的1800元/件,16-20年的2400元/件。要求专利权稳定,无权利纠纷。

泰州市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当年新授权的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达50件(含)或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加大专利奖励力度。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奖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杰出、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设立专项资金300万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鼓励企业专利转化运用。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补助。企业购买有效发明专利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维权,获得胜诉或和解,给予实际维权费用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在应对重大涉外专利权纠纷中获得胜诉或达成具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诉讼费、律师费、专家费等最高40万元补助。

宿迁市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符合费用减缴条件的发明专利,每件授权后给予5000元资助;不符合费用减缴条件的发明专利,每件授权后给予10000元资助;上述授权后的发明专利均需一次性缴满6年年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给予不超过2000元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给予不超过800元资助。


3.PCT专利授权资助。对于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且获得授权的,按照每个国家给予1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4.专利大户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专利大户奖励。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3件以上、8件以下的,每件奖励2000元;当年授权发明专利9件以上的,超过部分每件奖励3000元;当年授权专利达到30件以上的,每30件奖励1万元;单个大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国内发明专利引进资助。从市外引进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已变更为市区注册的企业所在地),该发明专利与本单位的主导产品关联度密切且有效,对上年度引进总量达到3件以上、5件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受到资助的企业对引进的发明专利要保持三年以上有效性并促进在本市的转化和应用。


6.专利服务机构奖补。在宿登记注册的专利服务机构,年代理本市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且同比增长率1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7.发明专利维持费补助。对维持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最高每件补助30%的维持费用。


山东省

专利创造的资助标准

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均为2000元/件;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职务20000元/件、非职务10000元/件,对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最多资助5个国家;

3、PCT国际申请:职务发明1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4000元/件。

济南市

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3000元/件资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件,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申请资助1万元/件,个人申请资助4000元/件。

(四)企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3年(4—6年),最高给予500元/件资助;满6年(7—9年),最高给予1000元/件资助;满9年(10—12年),最高给予2000元/件资助;满12年(13—20年),最高给予6000元/件资助。


对投保的职务发明专利最高资助2000元/件,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5万元/家资助,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家资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项、20万元/项的奖励。


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每件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一)区县办理专利案件资助:

1.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每个案件资助200元;

2.协助调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每个案件资助1000元。


(二)对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奖励:

1.经执法人员核实,举报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属实,每个案件给予300元奖励;

2.举报人提供了假冒专利的相关证据,经核实证据确凿,每个案件给予500元奖励;

3. 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案件)的线索和证据,经核实证据确凿,每个案件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同一举报案件省、市不重复奖励。


(三)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资助:

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涉及2个以上城市的专利纠纷案件,济南当事人取得胜诉的,援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件;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涉及2个以上省(区、市)的专利纠纷案件,济南当事人取得胜诉的,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件;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济南当事人取得胜诉的,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件。

青岛市

(一)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10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三)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对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提供服务的本地代理机构1万元。


(四)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满5年,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给予13000元资助。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10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通过贯标且获得省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5万资金奖励;通过贯标且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资金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奖励时累计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高标准。


对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科研院所,分别按20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的资助,具体标准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文件规定执行。


对取得国家、国际标准的专利项目,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参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我市获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奖励50万元;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奖励5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三等奖奖励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山东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淄博市

专利创造资助与奖励标准: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高2000元;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费、代理费资助,每件最高1万元。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PCT专利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


(四)企事业单位维持5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次性专利维持费资助,每件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部分专利运用资助标准:


(一)对当年列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资助。


(二)对被确定为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 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 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三)对采购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已享受上级资金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枣庄市

(一)国内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800元。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省局资助批准后,每件资助5000元。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四)对维持有效、且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有效发明专利,5年以内的年费予以据实资助;5年以上的择优给予一定年费资助,每件不超过3000元。


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获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2万元、1万元的配套资助激励。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东营市

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个人均可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未享受国家费用减缴政策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已享受国家费用减缴政策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000元。


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

烟台市

对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对于PCT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0000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对于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0000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济宁市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所给予的资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可以申请一般资助: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已经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企事业单位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企事业单位实现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基础上,每个企事业单位再资助3000元。


(三)PCT阶段专利资助。

通过PCT阶段申请的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四)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已经授权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五)国外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已经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10000元/国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3000元/国家。(每件专利最多资助五个国家)


资助申请人一般应为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且资助申请人的地址属于本市辖区。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一般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专项资助是指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时所给予的资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可以申请专项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6年的年费,每年资助300元/件;第7-9年,每年资助500元;10年及以上的,每年资助1000元/件。


(二)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资助。

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的资助5000元,每增加1件追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港澳台地区、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资助。

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的资助10000元,每增加1件追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专利代理机构发明专利代理大户资助(含国内、港澳台及国外发明专利)。


年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70件的资助10000元,每增加10件追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河北省

民营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等国际条约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授权后每件资助5万元。


对民营企业申报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计划项目、专利导航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计划项目择优立项支持。发挥中国专利奖、河北省专利奖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的示范引领作用,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 万元,对获得河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指导企业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石家庄市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不低于2000元(含2000元)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不低于1000元(含1000元)

PCT和外观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不低于3000元(含3000元)

唐山市

单位和个人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800元、300元;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首项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个人和事业单位授权发明专利市财政不予奖励。

邯郸市

专利授权资助标准:

1、非职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年定额资助3000元。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年定额资助1000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单位)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秦皇岛市

国内授权专利:

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

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国外授权专利:

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只资助一次。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河北省知识产权局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通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保定市

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补助3000元、PCT及国外授权专利30000元(一项国外授权最多资助3个国家)。

张家口市

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项分别资助2000元、1000元、800元。

廊坊市

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


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的单位: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5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


新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人,按注册费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20万元。


年度代理专利申请总量达500件的服务机构:本市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年度专利代理申请总量达到500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件,再奖励1万元。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

衡水市

资助金额

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国外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


注:以上汇总,供参考,其他市区及资助情况,请以官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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