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0〕4号),提出从七个方面完善措施,切实保障医务人员权益。各地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现就该工作再次强调如下:
一、落实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保障
各地要切实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协调地方政府依法征用医院周边酒店为医务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制订医务人员排班方案,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作息时间,保障医务人员休息,并做好必要的后勤保障。要预判医用防护物资需求,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保障医用防护物资供应,将防护用品调配向临床一线倾斜,对医务人员实施周密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健康体检,落实健康监测制度。切实做好医院内部防控,加强全员培训,优化服务流程,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协调专门力量,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防范化解医疗纠纷,依法从重处置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救治秩序的行为。要按照《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要求,从生活、心理、人文、安全、其他等五方面做好保障,解决医务人员后顾之忧。
二、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疏导
在现有心理援助热线和心理援助网络平台中开设医务人员服务专线和专区(名单见附件),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线上心理支持和心理疏导,组建专家团队为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心理支持和普遍筛查机制,落实分级干预措施,各省份派出支援湖北医疗队中应当配备有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精神科医护人员,为医务人员提供心理危机干预服务。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要整合当地心理卫生资源,安排本省份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承担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的医疗队、疾控队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确保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持续、专业的心理服务支持。
三、做好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要求,及时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月审核,由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将执行各类补助标准的人员数、工作天数和补助金额于每月10日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一次上报起始时间为应急响应开始之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据实结算。对于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属地负责统计汇总。其他地区支援湖北的工作人员相关情况,由派出省份单列统计汇总报送。
四、及时开展医务人员工伤认定
各地要落实好《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关注在新冠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人员情况,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尽快为上述人员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好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五、落实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为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权益,有关部门将出台政策,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沟通,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抓好落实,特别是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鼓舞防疫工作者士气。
六、做好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测算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工作情况,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沟通,综合考虑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防控任务量、风险程度等因素,测算提出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建议,指导各单位做好内部分配,重点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并及时发放到位。
七、开展典型宣传和及时奖励表彰工作
各地要深入挖掘在抗击疫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先进典型,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
保护关爱医务人员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医务人员权益,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件:一线医务人员心理干预热线和网络咨询服务资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20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境内外资银行: 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04年第9号令),现就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称“外资银行”)2020年度(2020年4月—2021年3月)中长期外债规模申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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