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AI学苑首页 频道列表

观影时拍摄电影画面侵害著作权吗?

2020-02-13 16:156130

在电影放映过程中,观众拍摄电影画面颇为常见,那么,这种拍摄行为是否侵害了电影的著作权

春节是电影上映的黄金时间,2020年的春节比较特殊,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影响,春节档电影纷纷撤档,影院亦暂停营业。虽看不了电影,但可以思考观影的相关问题。根据报道,在平遥国际电影展上,影展创始人、知名导演贾樟柯呼吁:“希望大家不要对着电影屏幕拍摄,电影工作者与制片公司的劳动需要得到尊重,谢谢大家理解!”[1] 在此次影展开幕前,影展官网发布了《关于杜绝摄屏与盗版行为的声明》,郑重告知工作人员及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的拍摄、摄屏及盗录行为是对电影版权的侵犯,我们将坚决杜绝上述行为”。在电影放映过程中,观众拍摄电影画面颇为常见,这种拍摄行为是否侵害了电影的著作权?

观影时拍摄电影画面侵害著作权吗?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基本原理,每一项专有权利均控制特定行为。如未经权利人许可,行为人实施了受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又无“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免责事由,则构成著作权侵权。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观众拍摄电影画面,乃是将画面固定在拍摄设备之中,是典型的复制行为,该行为已经落入复制权的控制范围。因此,观众拍摄电影画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是否存在“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的免责事由。

《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包括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制品等几种情形,这些情形均与观众拍摄电影画面行为相去甚远。《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12项合理使用类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的体系性解释,合理使用必须同时符合上述《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此亦是《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三步检验法”在国内法律的体现。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种合理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在电影放映过程中,观众拍摄电影画面,或为观影留念,或为记录经典画面,均可称之为个人学习与欣赏。观众多次观看的同一部电影的概率不高,且观众拍摄电影画面的数量有限,不会因此减少其本人或他人观看电影的机会,故观众的该行为未影响电影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中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录音录像者,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该规定禁止的内容并不包括观众拍摄电影画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本条不适用在影院的私人拍照行为[2] 。《电影产业促进法》禁止的内容是录音录像,防止的是盗录行为,因为盗录行为可能会严重影响权利人的投资回报,阻碍电影产业的发展。因此,观众拍摄电影画面的行为虽落入复制权的控制范围,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观众拍摄电影画面需注意三个法律问题。

一是合同违约问题。

观众观看电影,其与影院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如果根据合同内容或《合同法》,观众可以拍摄电影,则侵权即不复存在。问题是,在电影票及电影播放前的屏幕上,一般均会存在“不得拍摄”的提示字样。观众选择继续观看电影,表明其接受相应规则,视为观众与影院达成了协议。而且,观影时拍摄电影画面一般被认为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有可能影响到其他观众的观影效果,影院不准许拍摄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因此,观众拍摄电影画面,有可能被认定是违约行为,观众可能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是拍摄数量问题。

本文所指的拍摄电影画面,系指观众正常地拍照行为,拍摄数量不能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范围。如观众看场电影,拍摄了几百张电影画面,显然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这种拍摄方式,已然接近于录像行为,可能会给权利人的利益带来冲击。

三是进一步使用问题。

本文未涉及观众进一步使用拍摄的画面,如观众将拍摄的画面放置互联网进行公开传播,则很有可能构成侵权。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严格按《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上述规定的内容,审查是否为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是否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在电影放映过程中,观众拍摄电影画面,一般不足以构成著作权侵权。看场电影,拍个照片还是可以的。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为何都推荐我注册第35类商标!是不是忽悠人?
随着国家社会法律的普及,越来越多人在创业前都会先进行商标注册。但是好多人会不知道注册哪个类别,会选择咨询代理机构。一般代理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行业去选择相关类别,除此之外还会建议申请人注册第35类商标。 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都推荐注册第35类商标,是不是为了多赚我的钱?其实不然,推荐申请人申请第35类商标注册

0评论2021-10-22446

今天,知产顾问又“骗你”把商标申请版权了吗?
经常会有知产顾问非常无奈的说:客户商标申请过后建议他再办理版权做个交叉保护,这样往往会收到客户的质疑:是不是又想拉着我给他冲业绩?真替这些知产顾问感到委屈。商标和版权的区别:1、商标和版权的受理机构不同:商标是通过商标局进行申请。版权是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申请的。2、商标、版权保护的对象不同:

0评论2021-10-22533

关于商标撤三,这几点一定要清楚
什么是商标撤三?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

0评论2021-10-22406

有营业执照了,为什么还要注册商标?
到粉丝在之前的文章《从抢注说商标注册》底部留言说有客户疑问:“有了营业执照为什么还要注册商标”?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这个问题。商标就是我们说的“牌子”,是消费者对商品基于了解和熟记的基础,消费者认可了你的产品,记住了你的牌子,就产生了商标的价值。世界闻名的“可口可乐”商标就是品牌价值非常高的典型代

0评论2021-10-22407

驳回商标遇上引证商标 申请人已被注销、吊销,能否构成商标注册障碍呢?
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注销后,是否还构成类似服务上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注销、吊销。所谓引证商标,就是驳回您的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在先申请和注册了的与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能否为我所用呢?一字之差,千壤之别。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因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

0评论2021-10-22401

商标为什么不能保证百分之百通过,怎样做可以有效提高通过率呢?
随着商标申请量的逐年递增,可通过的商标名字日益稀缺,下图是客户辛苦想出来的名字一个个被我无情扼杀后的无奈感慨,面对客户下面的认可,我仍然喜不出来,因为我知道,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明明根据审核规则不可以注册或有风险的, “放心,肯定可以过” 我说不出来,可是对于无数申请人,这正是他们所期待的。工作中也

0评论2021-10-22491

商标异议答辩的重要性
虽然商标被异议概率不高但如果遭遇异议时建议积极进行答辩异议仅仅是有异议而已所以遇到被别人异议,无需担心准备正确完善的证据链专业的代理机构给你提交就可以了当有人异议你的商标,估计这是广大申请人头疼的难题,申请的商标经过半年多的审核,终于进入初审公告,然而公告期却遭受他人异议,面临权利流失的风险。要解决

0评论2021-10-2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