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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对受疫情影响的国内专利期限问题,如何快速回应?

2020-02-11 13:534400

2020年1月28日,国知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出《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五零号公告》,公告说明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办理恢复手续。为了让读者朋友们能够更通俗地解读官方应对疫情影响的期限问题调整举措。本文将分下面几种情形向大家补充讲解下期限处理技巧。

最近IP圈子中的大家都或多或少地在关注因为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处理的期限问题如何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春节假期期间到期的期限,按以往法条理解可以顺延到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但是今年的工作日来得特别迟,而且各地复工时间还不一样。

那么对于专利的各种期限究竟哪些可以顺延到工作日,具体能顺延到什么日期,如果失效该提供什么证明文件办理恢复,办理恢复的官费要不要当事人先支付。相信这些问题都会困扰着我们,特别是国内专利期限临近届满的当事人,不搞清楚会分分钟被期限逼疯。

2020年1月28日国知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出《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五零号公告》(点击标题阅读原文),公告说明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办理恢复手续。办理恢复手续,需要提交恢复请求书,说明理由,附相关证明材料,重点是不需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可是仅仅这份公告不能够就具体问题来给我们答疑解惑,毕竟我们还有很多的疑问点没有在这份公告中找到答案。可能国知局感受到了我们的焦虑,所以在2020年2月3日我们又看到了官方公众号发出了一份《实用!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来了》(点击标题阅读原文)。

为了让读者朋友们能够更通俗地解读官方应对疫情影响的期限问题调整举措,本文将分下面几种情形向大家补充讲解下期限处理技巧。

哪些期限可以顺延到节假日后工作日,以及失效可以办理恢复的?

我们常见的事务性办理期限均适用,例如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各类缴费期限,都是适用的,大家只需要记住不适用的期限就行,不适用的包括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优先权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侵权诉讼期限等这些期限。

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期限,是否可以在延长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办理?

可以,我们知道国务院在2020年1月26日发出通知“将2020年的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即告诉了我们第一条所列的专利期限类型,办理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的,均可以顺延至2月3日处理,不会被视为未在期限届满前处理而收到失效通知书。

地方政府发出的复工时间是否可算作延长假期,将期限进行顺延?

不可以,因为国务院公布的假期只到2020年2月2日即结束了,而各地方政府应对疫情发出的推迟复工的通知时间,只是地方的行政干预行为,不能算作法定节假日。亦不能默认理解为通知的复工日期前届满的期限,可以顺延到复工时间后再处理。

那么2月3日后到期的期限没能及时处理的,会失效吗?

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专利权人及代理机构)会收到失效的通知书,但不必惊慌,确认为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文章说明的方式正常办理恢复手续不必缴纳恢复费。

办理恢复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文件,需要相关部门盖章原件吗?审查员具体是怎样的审查标准?

从文章来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即可办理恢复,但是对于具体提供什么样式的证明文件,以及证明文件是否需要有相关部门盖章,经致电咨询目前官方内部也未确定具体的审查标准。

因地方政府推迟复工期间到期的期限延误,如何办理恢复?

此类情况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也不必缴纳恢复费,需要向官方提交恢复请求书,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况仅适用于延误的期限必须是在2月3日后至在当事人政府通知的复工时间前的,如果在政府通知复工的时间后延误的期限,则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恢复。

以因地方政府推迟复工为由办理的恢复手续,是否适用于港澳台及国外申请人申请的中国专利?

按审查指南要求,港澳台及国外申请人必须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申请中国专利,而官方通知的办理手续当事人有包括代理机构在内,故港澳台及国外申请人可以指示该专利申请的国内代理机构以该事由办理权利恢复手续,同样适用上述情形。

国知局对受疫情影响的国内专利期限问题,如何快速回应?

上面我们整理的办理期限顺延及恢复手续解读,不代表官方的意见, 我们建议以最终官方的审查结果为准。同时呼吁各位当事人期限案件能提前处理的尽量在期限届满前处理完成,现在向官方报送文件和缴费都已经实现电子化可以足不出户即能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的,所以咱们尽量的不要给政府增加审查负担,也有利于推进案件审查进度。

而且现在国知局内部对于证明文件的具体审查标准还没有出台,有可能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据不足,则会造成权利恢复不予审批通过的风险,万不得已我们不建议采用此救济程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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