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AI学苑首页 频道列表

民间美味“窑鸡王”,三连败在商标上!

2020-01-17 09:578110

这世界上没有比鸡肉更好吃的肉了(个人认为),而且鸡肉营养丰富,蛋白质含量高,脂肪含量低,总之非常适合减肥的人吃的。


其实就算不减肥,小编也还是最爱吃鸡肉,甚至还打听过咱们国内最好吃的10种鸡肉。


在品尝过德州扒鸡、小鸡炖蘑菇、黄焖鸡、新疆大盘鸡后,小编又想尝尝窑鸡。正好本地有卖窑鸡的分店,打算买来尝尝鲜。



但当小编搜索此店的信息时,猛然发现这家店名很眼熟,似乎曾在商评委评审文书中看过。


本想等看完几个法院的案件快报后再去查一查,结果这家店竟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点名了。


据法院信息显示,深圳市窑鸡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窑鸡王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注册第24936164号“窑 窑鸡王 民间美味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使用在“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服务上。




原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之规定,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窑鸡王公司不服原商标局做出的商标驳回通知,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争议商标中的“窑雞”是广东客家菜品之一,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为由,宣告争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窑鸡王公司不服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一审

1、争议商标作为一个图文组合商标,其左侧是变形的“窑”字,中间是“窑雞王”三字,右侧是“民间美味”及图,根据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其主要识别部分是“窑雞王”。


2、争议商标中的“窑雞”是广东客家菜品之一,故指定使用在餐馆、饭店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所提供的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在结合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的情况下,认为争议商标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诉裁定,驳回争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这就好比,将北京名菜之一“烤鸭”商标注册在餐馆、饭店等服务上一样,同样也容易让社会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产生误认。





法官释法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明确规定: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得拒绝注册或是使之无效。

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会把欺骗性作为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之一。


在实践中带有欺骗性有几种不同情况:


比较常见的有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夸大宣传以致于形成欺骗性的引导,比如将“best”用作商标,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误认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还有的商标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性产生误认,比如“玉釉”用在油漆上,可能是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含有釉玉等优质原料,对相关公众的认知与消费形成诱导与欺骗。


所以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时,应该要综合考虑商标标识本身的指向与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一致,以相关公众还是一般公众为主体进行判断,商标是否经过足以克服注册障碍的宣传使用。




那么,窑鸡王公司在其他类别上申请与“窑鸡王”相关的商标,其注册成功概率有多大?


截至目前,在8件商标申请记录中,也就第29类的“窑”和第35类的“窑鸡王 民间美味 窑”商标已注册成功,其他的不是已经被驳回就是待实质审查状态中。




至于尚未有明确驳回信息的商标,可能也很难被注册成功,具体的我们可以参考商评委曾针对此类商标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比如,第21219014号“窑雞王 民间美味 窑及图”商标。尽管申请人窑鸡王公司给出了证据证明,并表示该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45160号“土窑洞 窑”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误认与混淆,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




但商评委认为在此前驳回理由通知书中,除申请人所述的引证商标一以外,还引证了第18703388号“窑鸡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该商标因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于2017年7月3日经商评委商评字【2017】第0000073180号驳回复审决定,已经予以驳回。


随后经评审商评委认为:


1、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故该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和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窑雞”是广东客家菜品之一,将其作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用在“鸡”以外的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使用证据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条款的考量因素。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综上,商评委决定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当然,其他公司、个体户注册的“窑鸡王”,也大都被驳回了,可见商评委是不允许这种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注册成功。


所以,以后在注册商标前请一定要注意:自己准备注册的商标,其指向最好要与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一致。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为何都推荐我注册第35类商标!是不是忽悠人?
随着国家社会法律的普及,越来越多人在创业前都会先进行商标注册。但是好多人会不知道注册哪个类别,会选择咨询代理机构。一般代理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行业去选择相关类别,除此之外还会建议申请人注册第35类商标。 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都推荐注册第35类商标,是不是为了多赚我的钱?其实不然,推荐申请人申请第35类商标注册

0评论2021-10-22446

今天,知产顾问又“骗你”把商标申请版权了吗?
经常会有知产顾问非常无奈的说:客户商标申请过后建议他再办理版权做个交叉保护,这样往往会收到客户的质疑:是不是又想拉着我给他冲业绩?真替这些知产顾问感到委屈。商标和版权的区别:1、商标和版权的受理机构不同:商标是通过商标局进行申请。版权是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申请的。2、商标、版权保护的对象不同:

0评论2021-10-22534

关于商标撤三,这几点一定要清楚
什么是商标撤三?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

0评论2021-10-22406

有营业执照了,为什么还要注册商标?
到粉丝在之前的文章《从抢注说商标注册》底部留言说有客户疑问:“有了营业执照为什么还要注册商标”?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这个问题。商标就是我们说的“牌子”,是消费者对商品基于了解和熟记的基础,消费者认可了你的产品,记住了你的牌子,就产生了商标的价值。世界闻名的“可口可乐”商标就是品牌价值非常高的典型代

0评论2021-10-22407

驳回商标遇上引证商标 申请人已被注销、吊销,能否构成商标注册障碍呢?
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注销后,是否还构成类似服务上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注销、吊销。所谓引证商标,就是驳回您的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在先申请和注册了的与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能否为我所用呢?一字之差,千壤之别。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因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

0评论2021-10-22401

商标为什么不能保证百分之百通过,怎样做可以有效提高通过率呢?
随着商标申请量的逐年递增,可通过的商标名字日益稀缺,下图是客户辛苦想出来的名字一个个被我无情扼杀后的无奈感慨,面对客户下面的认可,我仍然喜不出来,因为我知道,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明明根据审核规则不可以注册或有风险的, “放心,肯定可以过” 我说不出来,可是对于无数申请人,这正是他们所期待的。工作中也

0评论2021-10-22491

商标异议答辩的重要性
虽然商标被异议概率不高但如果遭遇异议时建议积极进行答辩异议仅仅是有异议而已所以遇到被别人异议,无需担心准备正确完善的证据链专业的代理机构给你提交就可以了当有人异议你的商标,估计这是广大申请人头疼的难题,申请的商标经过半年多的审核,终于进入初审公告,然而公告期却遭受他人异议,面临权利流失的风险。要解决

0评论2021-10-2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