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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申请注册“弹幕”为商标,结果……

2020-01-15 09:293000

 吃饭看剧的你,会习惯性的打开弹幕,加入弹幕大军中吗?还是只观看从不发表评论。


    开弹幕看电视剧已经成为了当下很多年轻人的看剧习惯,因为在我们观看节目的时候,屏幕上弹出的评论性文字,给人一种“实时互动”的感觉,同时一些网友的评论十分有趣,有一些还有“答疑解惑”的功效,可谓是体现了网民逆天的创造力。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最近,哔哩哔哩(简称B站)还公布了年度弹幕数据,“AWSL”(啊我死了)以3296443次发送成为2019年B站年度弹幕。开启弹幕已经成为当前很多年轻人看剧时的习惯,甚至有的人看剧看综艺时,眼睛盯着的并不是字幕而是弹幕,“弹幕护体”也成为B站经常见的“梗”。


    “弹幕”二字这么火,知名度也相当高,那么能申请为商标吗?


    前不久,北京知产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弹幕”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想申请注册“弹幕”商标的公司最终输掉了官司。


    据了解,2017年9月4日,B站所属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弹幕”商标。


    (图片来源/商标局)


    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图片来源/商标局)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而以上“弹幕”商标申请被驳回。B站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络视频中屏间飘过的网友评论,“弹幕”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B站的诉讼请求。


    商标本质上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最基本要求。具有显著性的前提是相关公众会将该标志认知为商标,如果相关公众不会将标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则该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相对稳固的联系。通常来说,过于简单的数字字母、装饰性图案、广告用语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显著特征,不能获得注册。


    商标本质上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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