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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百张设计图领导走红,网友P图玩梗侵权吗?

2020-01-08 09:314580

还有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大家就可以放春假了,相信不少人和小编一样都在拼年底的业绩。


几乎每年春节前都是这样的,毕竟所有人都想多拿点年终奖回家过年嘛。


拼就拼呗,反正也就是十几天的事儿了,再努力一把也对得起领导发的大红包。


不过在大伙儿拼业绩的这个当口,有几个聊天记录在各大设计群里炸开了锅。


虽然做设计的人以及经常刷微博的网友都已经知道某旅行创始人叫什么名儿,长什么样子。但蜗牛纳平时为了避免侵权,在截取聊天记录的图时习惯给头像和昵称打码,所以这次依旧根据平时习惯打了码,咱们就看里面的聊天内容吧。




如上图所示,此名为某旅行创始人的王某要求公司设计师一天之内设计出100张设计图供她挑选,直到满意为止。


而且还要初一至初八的图,每天都要做,每天一百张!


不包括要求第二天交的50张早安图(王某也没说天天做早安图),天天出100张设计图,还不得把设计师给累死?


就想问设计师是人还是没有感情的作图机器?


王某的员工在后来对工作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然而这位领导只生硬地说是公司安排,做不完可以加班。不仅如此,王某还说加班是设计行业的常规操作,并斥责该员工不懂行。


谁说设计就是个经常加班的行业?


最起码小编认识的设计师就很少加班,而且他们即便偶尔加个班也是有提成,有补休的。


王某说公司不是国企,可那么多私企招聘的设计师,哪个不要回报就给做这么多事儿的?


总之王某与设计师的聊天记录被曝光后,很快震惊到了全国的网友和设计行业从业者。连小编的一个群里都有不少人讨论此事,纷纷指责王某压榨员工劳动力的行为。



小编也是服气,三分钟做一张图的操作,再牛X的设计师怕也坚持不了几天吧?


倒不如用个AI作图神器算了,估计一天出几百张设计图也没问题。虽然模板多,但套路一样,也缺乏灵魂,不如我们人类设计师出的图生动有趣。


尽管某旅行的设计师们很不服,但还是做出了图发到群里给王某看。


出乎意料的是,王某的审美观和员工们的不一样。



讲真,小编公司从事的行业怎么着也比搞旅行的还更严谨吧?可每次逢年过节出个卡通图什么的,也没见我们领导批评呀。


只能说,我们的领导太开明了!


就在员工被某旅行创始人王某要求一天出100张设计图引起热议后,另一创始人贾某回应称“这很正常,出品必须拿得出手,三张五张做不出效果,就做上100张试试。”


另外,贾某还表示:“去与留取决于员工,想留就把工作做好,不想留也不勉强。”


据了解,某旅行的运营主体为深圳某传媒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贾某,他与王小琴在商业上有密切的关联。


贾某的回应真是太让人不明所以了,比起他来显然还是王某的操作更让设计师们无比气愤。


于是他们直接用帮她P图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愤怒。



请忽略这些像无脸女一样的马赛克图,小编之所以把王某的脸遮住,主要是不想在王某躲过这阵子风头后,回过神来找律师起诉我们侵犯她的肖像权。


那么王某有这个胆子发律师函吗?


她当然有!


在事态发酵后,王某就准备起诉被迫出百张图的设计师,称该设计师对公司造成了声誉损失。



其实呢,王某是起诉不了的。


通常来说,公司遇到员工散布谣言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行为,是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该员工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任。前提是,这个员工散播谣言侵犯了公司的商业信誉!


也就是说,要因造谣或者虚假宣传造成的才算造成声誉损失,而这种将聊天内容截图并发到网上的行为,虽然对王某所在单位造成了影响,但并不算声誉损失。


至于肖像权,其实在昨天就有人问过小编了。他认为网友P图暗讽王某的行为,应该是侵犯了个人肖像权。


PS别人的照片,是有侵权的风险,但要看是什么情况。


《民法通则》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通意见》139条规定: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所以要构成侵犯肖像权必须要求对方是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是侵犯肖像权。


那么,判断PS王某照片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就得根据网友PS该照片的目的和用途来分析:假如设计者仅用于学习、交流,便是一种合理使用,一般不会侵犯王某个人肖像权;若是为了获得利益,PS照片就有可能侵权。


简而言之,只要不涉及商业用途、不危害他人利益、不违规违法,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但如果,在人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ps了,而且本人形象还被丑化,又造成他人对该受害者社会评价的降低,这种情况是否算侵权呢?


咱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条例: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否则,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如果网友恶意地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当然,网友并没有这个恶意,只是通过PS王某照片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而已,所以王某起诉众多网友也起诉不了。


更何况,王某能起诉员工,员工自然也能提起诉讼呀,《劳动法》会分分钟钟教会她“法律”二字怎么写。


尽管小编发的图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王某)的同意而将其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始终有违法嫌疑,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之有关的图均以打码处理。


最后小编想说,作图真的很难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即便是找模板、找素材什么的都需要一些时间。所以,甲方应当尊重并理解设计师们的用心和努力,只有相互交流过后才能获得相对满意的作品。


好的设计图应当重在质量而非数量!


当然,同行们的认可和支持也非常有必要。小编希望“一天出100图”的事件过后,这个行业的发声能让更多在社会打拼的设计师、其他行业的从业者懂得拒绝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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