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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扫码支付”侵犯专利权?法院一审判决:不侵权

2020-01-03 11:02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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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随处可见的扫码支付因其便捷、迅速和安全性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方式。你出门可以不用再携带现金、银行卡,一部手机通过扫描二维码图片,就可以便捷地完成线上线下所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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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原告是第200610168072.2号、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该专利既要求保护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也涉及如何实现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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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两原告仅主张其中的方法权利要求,也即权利要求14,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

权利要求14系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可以分为“采集—解码—辨识—是否匹配—是否采集—给出相应结果”这六个步骤:

1. 采集多字段二维码;

2. 解码多字段二维码;

3. 辨识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4. 分析是否匹配;

5. 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

6. 根据是否被采集、储存过,分别给出第一结果和第二结果。

两原告发现,将“凡客诚品”购物网站提供给用户扫描的微信付款二维码图片进行解码,得到的字符串信息为:weixin://wxpay/bizpayurl?pr=IO9710P。(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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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原告主张:该字符串就是涉案专利中的“多字段二维码”,问号之前的部分为“第一字段”,问号之后的为“第二字段”,认为被告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开发的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实施了上述六个步骤,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万元。

被告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则主张不侵权抗辩,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没有采用步骤一、三、四、五、六,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凡客公司还主张其与财付通公司签订了支付协议,只是购买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属于善意使用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微信扫码支付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步骤一、三、四、五、六。具体裁判理由为:

1.微信扫码支付使用的二维码属于步骤一中的“多字段二维码”:“多字段二维码”并非本领域通用术语,而是专利权人自行创设的一个词语,需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内容进行解释,将“多字段二维码”理解为包括多于一个主体相关的信息的二维码,其中包括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2.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步骤五、六中“采集”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的步骤一、二和步骤五、六都限定了“采集”特征,原则上对同一术语在同一权利要求中应当做同样的解释,将其理解为“获取”。微信扫码支付并没有判断第二字段是否被获取过的步骤,只有移动终端用户在扫描二维码的基础上,另行通过输入密码等支付方式实际支付后,订单的状态才会发生变化,如下图提示“订单已经支付,请勿重新发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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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步骤六中“储存”相等同的技术特征: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侵权适用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禁止专利权人 “两头得利”损害公众利益。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案件口头审理中已经明确指出改变状态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涉案专利“储存第二字段”的内容。因此,两原告在侵权诉讼中将“储存第二字段”和“修改预支付交易单的支付状态”做等同解释不能得到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微信扫码支付实施了权利要求14步骤一、二、三的技术方案,但不具有步骤四、五、六的技术特征,未包含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微信扫码支付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微卡公司、卓望公司关于微信扫码支付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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