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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老字号评审认定和保护促进办法》

2019-12-27 14:475300

关于印发《济南老字号评审认定和保护促进办法》的通知

济商务字〔2018〕46号


各县区商务、财政、文化、旅发、市场监管、质监、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快我市老字号企业文化传承和技艺创新,加强老字号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推动老字号品牌振兴发展,现将《济南老字号评审认定和保护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济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济南市档案局

2018年7月24日

济南老字号评审认定和保护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山东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的工作要求,为弘扬我市老字号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的品牌价值,促进老字号在传承历史中创新发展,创造更多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老字号”(Jinan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品牌创立长久,拥有持续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承载民族工匠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济南老字号”认定对象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申报“济南老字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拥有商标所有权;

(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三)济南地域文化特征突出,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历史文化价值;

(四)具有良好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五)内地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第五条 “济南老字号”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济南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部署安排。济南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老字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评审认定。

(二)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资料提交。受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有效的,报送市商务局。

(四)调查甄别。济南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档案资料等证明材料进行原始属性和真伪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五)认定评审。市商务局会同市档案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老字号协会等部门及社会团体共同成立“济南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委”),负责“济南老字号”的认定评审工作。“认定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商贸服务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参与评审论证的专家一般应由“认定评审委”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及有关企业家组成。

(六)社会公示。“认定评审委”评审论证通过后的申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作为“济南老字号”拟认定单位,由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商务局提出。

(七)申请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由市商务局提交“认定评审委”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八)认定决定。对拟认定为“济南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及其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关联的,由市商务局做出决定,认定为“济南老字号”。济南市内已经被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持有人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济南老字号”。

(九)注册存档。“济南老字号”评审认定过程涉及的档案资料,由市商务局负责管理,并按档案制度规范及时整理归档。

(十)核发牌匾证书。通过认定的“济南老字号”,由市商务局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七条 “济南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济南老字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济南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第九条 “济南老字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维护“济南老字号”品牌形象和合法权益。

第十条 “济南老字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保存本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二)为独特技艺、服务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向所在县区商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济南老字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权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商务局撤销其“济南老字号”称号并进行社会公告:

(一)玷污“济南老字号”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二)变相买卖或转让“济南老字号”标识,未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做出相关说明并征求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保护与促进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对“济南老字号”给予扶持引导。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本地区的“济南老字号”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特色商业街、旅游景区、传统古村落聚集发展,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济南老字号”品牌,展示“济南老字号”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以“济南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滥用。对于侵犯“济南老字号”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济南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涉及“济南老字号”名誉争议的,发生伪造、涂改、丢失、损毁、擅自出卖“济南老字号”档案的,“济南老字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各“认定评审委”相关成员单位等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济南老字号”予以保护。对在各类经贸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济南老字号”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济南老字号协会发挥行业指导作用,为老字号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与商务、文化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老字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传统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 保护和发展,保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济南老字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利用收集、保存的代表老字号历史传承的实物、档案资料等,依法设立博物馆,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济南老字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报至市商务局。

第十八条 “济南老字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报至市商务局:

(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变更;

(四)企业股权变更;

(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六)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灭失;

(七)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九条  结合济南老字号三年一次的评审认定,同时组织复评。对老字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济南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市商务局可暂停或取消其“济南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参与“济南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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