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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019-12-26 15:485460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农业农村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提升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5日


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山东省农业厅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鲁农产业字【2018】28号),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被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规模。

(1)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5)对于通过招商引资或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落户我市辖区,运营状况良好、带动能力特别强、发展前景特别好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年交易额)按50%执行。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

4.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获得注册商标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产销率达93%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55%;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农增收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畜牧水产企业带动本市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其他类型企业带动本市农户的数量应达到300户以上。

第六条 申报企业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工作,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以上或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10人以上,或在贫困村建立种养殖基地带动贫困村发展产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申报企业通过采购本市原材料进行农产品加工,在本地采购值占当年原材料总采购值的50%以上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公章的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书。

3.企业营业执照。

4.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审计报告需加盖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6.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

7.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8.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企业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材料,企业环保体系认证证明,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注册商标材料等。

9.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10.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企业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加盖扶贫部门公章)

11.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12.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证明、双创人员证明。

前7项为必备材料,第8-1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须为原件的,可报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材料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2.实地勘察。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考察组,到企业生产基地和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察。

3.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名单审定。市农业农村局汇总评审情况,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认定名单。

5.发文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颁证授牌,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认定期满三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监测内容。重点监测企业的运行情况以及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户就业增收、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情况。被监测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后的发展情况;当前运行情况;采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品牌创建及农户增收等情况;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的打算等相关材料。

2.龙头企业监测表,需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上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4.企业已经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情况。

5.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第十五条 监测标准。被监测企业应满足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积极参与展览展销、脱贫攻坚等活动。同时,企业应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六条 监测程序。

1.企业自测。被监测企业对照监测标准开展自查,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并报送相关监测材料。

2.县级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监测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复查。市农业农村局对市级龙头企业的监测情况进行复核,并组织实地监测,提出评价意见,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4.公布。经研究确定合格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对监测中存在问题需进行整改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由企业提出复查申请,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企业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查后无异议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名应出具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更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以县为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在公布监测合格企业名单时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企业因兼并重组取消原企业名称的,需重新认定,未重新认定的不得使用市级龙头企业称号。

第二十一条 监测合格企业继续保留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除运行监测外,市农业农村局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市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市级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和牌匾,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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