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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院“一起涉及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的思考

2019-12-17 10:30381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一起涉及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腾达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专利权,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裁判要点如下:











对于该案件判决何自刚律师在朋友圈发布了关于该案件判决思考的文章,本文为大家进行摘录,具体详见下文。



作者:何自刚


2019年12月6日最高院作出了知民终147号判决,对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判案思路给出了回答。


在该判决中可以学习到很多专利侵权司法救济的操作方法,更重要的是从中可以深刻体会到专利侵权的思维,从而找到一些可以做为共见的认识。


本案中常规思路可以梳理如下:


1,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的要件思维;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确定方法;


3,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对比;


4,对于使用方法与延及其载体的思考。


对于1,该案中给出了三要件:两文本的关系;术语解释的内部证据优先原则;框架与效果(整体认识、具体语境、合乎逻辑,以便符合发明目的和能够实现)。如下图对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图示:



对于2,依据敦骏单方进行的公证检测方案使用检测软件分析报文(184号,185号和191号),其中每个报文涉及两个地址,可以看到,腾达路由器虚拟了web服务器进行了重定向,从而确定涉案侵权技术方案如下图:


对于3,考虑全面覆盖原则进行比较。本案得出相同侵权的结论。

对于4,本案最终延及保护载体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推理过程中并没有引用专利法第十一条,而仅仅从一般法的公平原则,侵权行为,故意,损害结果,结果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四要素进行推论。

其中理由如下:

(1)互联互通领域的创新积极性和撰写方法的要求;

(2)侵权人的固化行为或行为结果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

(3)载体的机械播放;

(4)终端消费者无侵权责任;

(5)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因此侵权人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该载体的行为直接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在阅读和思考这个直接侵权与延及载体的推导过程中有几个不顺畅的地方:

以法律为准绳,所适用的法条为何呢,除非穷尽所有法条并作出穷尽各种可能的解释而不能得出判断时才能适用原则或一般法;

固化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11条规定的实施行为;

突破使用方法不延及产品的依据是什么像这样的后果是什么。

我在其中也发现法官试图通过对专利侵权行为的高度概括(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而获得依据,但并没展开,淹没在洋洋洒洒的理由堆砌中。

我认为,从默示许可、效力待定;间接正犯(来自刑法原理)或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和使用场景可以找到更有说服力的推理过程。

特别地,法律判断并不应该是先有结果再为结果找理由的思维过程,而应当是从现有法律中作出推论,并得到法律内生的结果,这才是法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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