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AI学苑首页 频道列表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

2019-12-10 15:273130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12月9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助力北京高质量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金,是指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本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相关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资助金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重点支持,总量控制,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工作,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指南,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资助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三)国外发明专利;


(四)国外注册商标;


(五)中国地理标志;


(六)其他需要资助的。


第七条 资助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地理标志资助金申请人必须为社会团体。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资助:


(一)所属技术领域属于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单位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单位的专利和注册商标。


第九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50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国内发明专利的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资助不超过50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应缴金额。


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在享受国家减缴政策后按实际应缴金额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年费标准值的30%。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小微企业名录。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4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


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年度获得上述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予以额外资助:


1.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20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00件的,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2.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3.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4.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5.首次通过PCT途径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零突破”费用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二)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


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资助不超过2万元。


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个地理标志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每家单位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二)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资助金每年集中申报,资助金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的申请人,同一申报周期内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金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资助金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金申报。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八条 通过审核的资助金发放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资助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如果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而导致资助金转账失败,该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领取资助金,并取消当前申报周期的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 资助金的发放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知识产权资助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资助金项目进行绩效跟踪和管理,每年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年度资助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已领取资助金的申请人应加强对资助金使用工作的管理,以保证资金效益发挥;同时应积极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资助金专项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报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五年内申报资助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资助金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资助金办理资格;违反专利代理管理法规规章的,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助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资助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知局〔2017〕351号)同时废止。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20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境内外资银行: 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04年第9号令),现就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称“外资银行”)2020年度(2020年4月—2021年3月)中长期外债规模申报工

0评论2020-02-24698

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二条政策的公告
2月3日,滨州市发布了《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二条政策的公告》,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包括了加大财税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和优化提升服务四方面措施。具体内容如下:一、加大财税支持1.提供基金支持。在运作好现有金融稳定资金的同时,市财政再筹措资金3000万元,设

0评论2020-02-24637

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科技司,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以来,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不断

0评论2020-02-24612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水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已进入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的关键期,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已基

0评论2020-02-24707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部署

0评论2020-02-24648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月4日下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从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强化要素保障、支持科技创新、优化提升服务六个方面,梳理出台17条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每条都是中小微企业所急需,政策含金量高,扶持支持力度大,旨在帮助中小微企业共克

0评论2020-02-24942

保经营 稳发展 济南高新区14类补贴助力小微企业共克时艰
疫情期间,为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就业创业人员开展一系列补助政策,推行不见面审批,助力小微企业共克时艰:1、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2000元。咨询电话:887857032、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

0评论2020-02-24636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

0评论2020-02-24700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春节过后农民工返城高峰将至,当前正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阶段,做好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十分紧迫。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

0评论2020-02-24751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总工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既是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减少疫情期间人员聚集的有效方式。为坚决贯彻党中央、

0评论2020-02-2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