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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2019-12-03 10:035690

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系列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壮大市场主体

(一)商贸企业。对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10万元奖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服务业企业。对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10万元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

(三)连锁企业。对新设立的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教育培训等连锁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可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对连锁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一照多址”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四)企业家。弘扬企业家精神,定期发布基于纳税和就业的企业家社会贡献榜(红名单),对进入榜单的企业家实施联合激励,让企业家座次优先、荣誉优先、福利优先。(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打造发展平台

(五)服务业特色小镇。新入选省级服务业特色小镇,且小镇内新增1家以上营业(销售)收入过5亿元的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对其所在地镇(街道)政府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

(六)服务业集聚区。对购买商务楼宇(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打造服务业集聚区(园区)的政府平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租赁商务楼宇(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打造服务业集聚区(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内纳统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合计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商业综合体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按照营业(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一奖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负责)

(八)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经认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其平台上每新培育1个营业(销售)收入过1亿元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平台企业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1万元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

三、支持创新发展

(九)服务业创新中心。每新认定1家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对所在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委会)奖励100万元,统筹用于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卡脖子”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攻关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服务业创新人才。对认定的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具有相关理工专业博士学位的科研团队核心人员,按照不高于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予以奖励,连续奖励3年,每个服务业创新中心不超过2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服务业大数据。将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市级平台企业的数据资源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引导扩大消费

(十二)夜间经济。认定一批市级夜间经济聚集区,鼓励商家延时经营和多业态发展。选择其中1-2个开展试点,根据商家需求创新扶持方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让政策更加精准、到位。试点成效明显的,在全部夜间经济聚集区推广。(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三)新能源汽车。对新能源汽车免费办理牌照,完善纯电动汽车配套基础设施鼓励政策,对建设公共及专用充电桩等予以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负责)

(十四)旅游消费。省内旅行社及分社,组织接待入境来济过夜游客,并游览我市收费A级及以上景区,按30元/人天标准奖励。市内旅行社及分社,组织接待境内来济过夜游客,并游览我市收费A级及以上景区,按10元/人天标准奖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五、增加要素投入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持续加大金融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整合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统筹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区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本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扩大劳动供给。制定住房承租人的权益保障政策,向入学、医疗、就业、社保等更多社会福利领域拓展。落实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等支持政策,探索推广至物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增加土地供应。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体育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具备条件的乡镇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符合市政府批复的行业专项规划的,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六、扩大对外开放

(十八)扩大市场准入。在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授权,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探索放宽金融、信息、科技、医疗、商务等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资质的限制条件,扩展经营领域,简化审批流程,对接认证标准,不断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筹)、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支持跨境电商。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积极争取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点。(市商务局、泉城海关负责)

(二十)提供通关便利。对展览、拍卖、文化产品保税展示、维修服务、生物医药研发、检验检测等服务贸易相关的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泉城海关、济南综保区负责)

(二十一)集聚创新资源。跨国公司在济南设立研发总部,经市政府同意,可享受我市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负责)

(二十二)吸引境外人才。鼓励优秀境外医师、医疗团体来济提供医疗服务,探索缩短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探索允许境外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机构)备案后,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执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在济南市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涉及对企业的奖励资金,按现行市、区县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对影响全市服务业发展特别重大的园区、企业、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支持。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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