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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口服液”商标侵权案,侵权方被判赔偿200万

2019-12-03 10:015070

“太太口服液”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尤其是它的“每天一个新太太”、“十足女人味,太太口服液”、“做女人真好”等广告语在当时俘获了不少女性的芳心,从而作为中国90年代兴起的保健品市场里的传奇品牌之一,支撑起一个企业帝国的创业神话。


“太太口服液”是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太太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8日正式投放市场的国家健字号产品,“太太”商标最早是1994年8月4日在30类非医用营养液上申请注册的,2002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近期一例关于“太太口服液”商标侵权案件尘埃落定,侵权方最终被判赔偿200万。


基本案情


“太太口服液”认为太太牌“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将对方告上法院并索赔,案件经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太太牌“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终审被判侵权,赔偿原告方200万元。


原告诉称:

原告健康元公司和原告太太药业共同诉称,两原告共同享有第3520962号“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下称“诉争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非医用营养液在内的商品,经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太太口服液”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开古公司未经允许,私自将该商标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两款保健品商品上,并误导性宣传使社会公众和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开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辩称:

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享有第8144227号“太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茶叶代用品。被告使用的是此商标,且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合规合法。原告的产品为太太口服液,为非医用营养液,被告产品为茶及茶叶代用品,两者之间不是相同的产品也不是类似产品,不构成侵权。另称被告及关联企业在原告之前使用太太商标,己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有自己的消费群体,不会与原告的品牌发生混淆。因而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审理查明:

被告获得授权的8144227号“太太”注册商标已于2018年6月19日被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就此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被控侵权商品“太太秀秀茶”、“太太樱花五行茶”明确标示其为以多种中药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应属“减肥茶、药茶、药用草药茶”类商品,与诉争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类商品,同属保健品。被控侵权商品在外包装盒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诉争权利商标在文字、字体、文字排列相同,字型、文字背景图高度相似。上述的近似致使普通消费者难以注意到并区分这些差异,足以使消费者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控侵权标识与诉争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开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百万元,同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


宣判后,开古公司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近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原告被告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品的类别应从商品的实质属性判断,在命名不同但实际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不规范使用商标均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两种商品的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其为以多种中药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具有减肥、排毒等功能,据此海珠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不是一般的茶或茶叶代用品,应属“减肥茶、药茶、药用草药茶”类商品,与诉争权利商标核定使用“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为同类商品。另外,被告公司具有“茶、茶叶代用品”商标的使用权,如上所述,被控侵权商品并不属于茶或茶叶代用品类别,商标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公司将其原拥有专用权的商标用在了其他商品类别上,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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