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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图片挺好看,我能直接拿来注册商标吗?【为什么商标设计需要原创】

2019-11-19 11:573650

小编遇到很多客户拿着网上下载的图片来问是否可以用来注册商标?答案是不可以呦!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有的时候我们在看到比较合自己眼缘的东西,想要直接拿来做商标用。但是否可以直接用作商标要看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不然即使提起注册申请也是有缘无分,原权利人一旦维权是可以阻碍你商标的获得的。实在难以割舍,可以取得授权或其他合法渠道解决。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点确立主要有两点:


一是避免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先权利一旦产生或者确定,即应当收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他人基于《商标法》在后获得商标权不应对在先权利造成侵犯或损害。


二是避免混淆,保护相关公众的利益。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姓名、外观、设计等相同或近似,就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从而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


本条款对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以制止恶意抢注行为,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


对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有三点需要注意:


1、损害,损害和侵权常常混用,但损害通常被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既包括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也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侵权则一般指已实际侵犯了他人权利


2、现有:现有是对在先权利的状态要求,即要求在先权利已经形成并合法有效。时间节点是以申请注册日来确定的。


3、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权,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这里主要指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在先权利。


可见申请人想要成功注册一枚商标,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的在先权利;究竟哪些在先权利需要申请人注意,不可与之冲突呢?


1、商号权


商号又称企业字号,商号又称字号,是企业名称中起到区别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收到损害的,应当认定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注册或者予以宣告无效。


同行商号注册直接拿来注册商标是不被允许的哦!


2、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注册或者予以宣告无效。


比如:愤怒的小鸟,注册为商标,原权利人是可以通过在先著作权主张权利,无效掉非原权利人注册商标的。


3、外观设计专利


未经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宣告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仅保护其特殊表现形式,含义并不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


4、姓名权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实践中,常见侵权行为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在先姓名权的常见情形是未经姓名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特别是知名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宣告无效。


“他人”指的是在世自然人,姓名包括本命、笔名、艺名、别名等。如:方大同和方大同胡辣汤、金龟子和邓紫棋,还有去年世界杯之后涌现的各球员名字相同的商标。


5、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属于人格权范畴,是一项法定权利。


实践中,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在先肖像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未经肖像权人的许可,将他人肖像或者肖像画以图片的方式再现并申请注册为商标。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宣告无效。


“他人”指在世自然人,肖像包括肖像照片、肖像画等。比如:将赵本山肖像画注册为商标,其本人就可以主张权利,无效未经其本人许可的注册其肖像商标。


以姓名和肖像注册商标的经常会碰到需要补正:补正内容一般是本人要声明,他人要授权。这个可以在商标申报时直接提交相关声明或者证明文件。(这个步骤主要就是审查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或肖像权)


6、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以此主张在先权利的要考虑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知名度和独创性。名称常见是老字号,但没有注册商标,被抢注,可以以此主张。包装、装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常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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