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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商标驳回中,所谓的绝对驳回是什么?

2019-11-06 15:473530

商标驳回是商标注册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环节,随着商标注册量剧增,商标驳回率也在有所增长。根据业内人士分析,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无外乎有以下三种!


一、违反绝对禁用条款


即《商标法》第10条,商标标识本身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善良风俗,有损国家尊严、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


二、违反绝对禁注条款


也叫缺乏显著性条款,即《商标法》第11条,商标标识本身表达或描述某类商品名称、用途、功能等特点,相关公众无法以此识别不同的提供者,同时也会造成其它经营主体无法使用该标志;


三、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有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近来年因为商标近似被驳回的概率越来越高,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之一。




前面两点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可以在咨询专业人员的帮助下有效规避,但是第3点的风险是无法避开的,只能尽可能的降低。


主要原因在商标注册的前期查询存在一定的“盲查期”,商标局无法当天就将所有商标信息都录入系统,这样查询到的数据就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经验多么丰富的商标注册人,都无法保证是否有近似商标的存在。


对于申请人而言,最好的选择就是做好商标查询工作,然后尽早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而商标驳回中,还有一种绝对驳回的情况,这又是什么呢?


所谓的注册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注册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注册的情形,或者注册商标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性条件,商标局因此而做出的驳回。



那么遇到商标注册绝对驳回还能复审成功吗?


以绝对理由驳回的商标也是有复审成功的可能,你的商标肯定是可以复审,但能不能成功就要看复审的理由是什么,首先要看商标驳回通知书上的驳回理由,然后结合自己公司的名称使用情况。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4、《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总之,不管因为何种原因,如果商标被驳回,也不要彻底放弃,商标仍有挽回的希望,可以通过商标驳回复审再争取一次机会。有数据显示,从过去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有35%左右的商标是在复审后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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