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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9-10-23 09:368590

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通知精神,加快建设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指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

第四条  本措施主要对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四类主体补助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第六条  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补助范围。

第七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鼓励备案的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依据省科技厅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10亿元(含)以上,按照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0.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或引进各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科技类社团组织、社会化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建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联盟,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第十一条  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促成3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信誉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

(一)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证书或内设机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扫描件

第十三条  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视同备案为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的统筹协调工作,编制专项资金适用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复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等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资金补助按年度实施。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提出申请,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组织形式审核、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19年10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6日。原《济南市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管理办法(暂行)》(济科发〔2018〕2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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