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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10-16 15:4833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


2019年9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各项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要求


(一)立即取消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自国务院《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轴承钢材、防伪技术产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刹车片除外)、公路桥梁支座、内燃机、砂轮、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汽车制动液13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总局和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将2类产品压减合并统一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广播电视传输设备1类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中室外单元、直播卫星电视接收天线、直播卫星一体化室外单元、直播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等4个产品单元;取消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中发射天线和数字电视直放站等2个产品单元。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对申请企业,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2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相应产品进行审查、审批,生产许可证标注产品名称为直播卫星专用设备、非直播卫星专用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许可证编号按相应细则编号。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后,按新细则要求审批发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三)稳妥实施刹车片产品转为强制性认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中的刹车片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依据《认证认可条例》,总局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制定转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正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已转为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督促获证企业履行质量安全承诺。对于通过告知承诺、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要在获证后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和后置现场审查,检查企业条件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承诺。对于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生产检验设备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要撤销其证书;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骗取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保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要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质量验收、出厂检验和售后服务等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制度并实施。


(三)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合法举报质量违法行为。对故意偷工减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惩重罚。


三、对取消许可证管理产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产业聚集区,探索设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收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对风险监测信息进行评估,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和处置。


(二)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取消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加大抽查频次和覆盖面,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查处,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逐步将抽查结果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连续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以及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指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督促不合格企业进行整顿,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四)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支持有关认证机构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鼓励社会采信认证结果;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行为的监管。鼓励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研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展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四、优化保留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管


(一)严格生产许可受理把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对于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审查;对于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要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等产业政策文件是否符合实施细则和总局文件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


(二)探索开展企业条件审查和检查环节改革。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就严格企业现场审查、提高例行检查效率、加强核查人员的管理等积极探索改革措施。


(三)加快完善电子审批系统。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抓紧完善全流程的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实现审批过程无纸化,保障审批时限、严控审批风险;要进一步推进生产许可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各省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与总局电子审批系统数据对接。


(四)强化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对已获证企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和监管部门实际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发现问题线索的企业,要实施飞行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以本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为契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强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向总局质量监督司报送改革工作进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总局。


联系人:质量监督司  秦树桐,电话:010-82262225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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