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4号公告同时废止。 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12月12日
0评论2020-01-02352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提出明确要求,要建
0评论2020-01-02361
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
0评论2020-01-02269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夯实绩效管理基础,根据《
0评论2020-01-02350
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
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25号)要求,经研究,确定在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
0评论2020-01-02297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标志,是
0评论2020-01-0227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
0评论2020-01-02364
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简化办事程序,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二、公告之日前已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0评论2020-01-02294
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简化办事程序,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二、公告之日前已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0评论2020-01-02335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
0评论2020-01-0227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国内外风险挑战增多,稳就业压力加大。为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把
0评论2020-01-02275
关于公布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的通告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19〕133号),经各地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确定了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现予以公布。附件:1.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名单 2.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
0评论2020-01-02288
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
0评论2020-01-02246
关于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复制推广到全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复出口的保税油或用于国际航
0评论2020-01-02338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经国务院核准,《议定书》中原产地规则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
0评论2020-01-02204
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12月23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0评论2020-01-0226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优化贸易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附件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
0评论2020-01-02323
符合《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企业名单(第二批)
根据《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经企业自主申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推荐、专家组复核及现场走访、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企业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附件:符合《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企业
0评论2020-01-02260